仓务员两奸女友女儿囚10年 指事主说谎求上诉 官指原审持平驳回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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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务员与女友女儿到其外婆家时把她强奸,并夺去其贞操,之后更重施故技,被捕后却称他中途“雄风不振”而停止,惟陪审团最终仍裁定他两项强奸罪成,被判囚10年。仓务员不服裁决提出上诉,并指女事主证供不一致,是不可信证人。上诉庭法官今(22日)下判辞指,仓务员不但未能指出原审官有何错误之余,反指原审官处理证据时详尽兼持平,证人口供含糊及不一致之处亦有点出,认为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已反映他们接纳控方的案情,拒绝批出上诉许可。
现年43岁的上诉人,被裁定于2017年至2019年间,两度强奸当时16至18岁的女事主X,被判囚10年。被告亦承认两项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指他用籐条打或掌掴X,被判囚6周,并与强奸罪的刑期分期执行。
控方指事主X非口齿伶俐的人
判辞透露,上诉人并无律师代表,他在上诉陈辞时的唯一理据,是指女事主X不是一名可信的证人,指X的证供有不一致之处,她并曾承认经常说谎。
控方代表在上诉时却反驳称,从事主X的证供誊本可见,她并非聪明或口齿伶俐的人,作供时难以理解问题,亦有难以作出回应的情况,认为陪审团必已考虑有关情况。
认为被告并非遭到诬蔑
法官则指,上诉人所提论据未能指出原审法官在法律指引,和证据总结有任何错误、不足或不公之处。在处理X的证供当中,原审官不但指出其证供含糊或不一致之处,更在陪审团要求下非常仔细地复述X的证供。认为陪审团必然已考虑X证供的内容和质素。他们一致裁定上诉人强奸罪成,反映他们接纳控方的案情,也认为被告并非遭到诬蔑,拒向上诉人批出上诉许可。
案件编号:CACC22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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