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不小心驾驶罪成获判监准保释上诉 官斥严重醉驾自招恶果

撰文: 张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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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原名林明乐)被控不小心驾驶等罪的案件,今日(4/11)下午2:30于东区裁判法院进行判刑,他与女友庄思明结伴到法庭等候宣判。杨明去年8月于半山马己仙峡道发生交通意外,其后涉拒绝提供血液样本被捕。他被控拒绝提供血液样本以供化验、不小心驾驶及车辆门窗玻璃透光度不足三项罪名。早前他已承认了不小心驾驶等两罪,另拒绝提供血液样本罪则不成立。

杨明有向传媒打招呼。(叶志明摄)

法官于下午2:40开庭,法官表示根据案情撮要,双方并没有向法庭提交闭路电视或行车纪录仪的录像,控方律师表示若法庭需要是可以提供的。法官又指出辨方律师并冇提及过有停牌令的判刊。另外,法官表示除了辨方律师提供的案例,他也参考了两个案例来判刑,并给予时间双方律师睇该两个案例,休庭至3:15再开庭。再度开庭时,控方提供案发当日的车cam片段并在庭上播放给法官看,法官看完后表示车cam片段内容与案情吻合。办方指出片中车辆撞栏后出现爆軚并似乎在慢流,而当时路面冇车,损毁的围墙并非由车辆猛烈撞击。控方指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当时是因为汽车机件故障而无法控制车辆。法官表示要再看车cam片段的副本,以及考虑双方律师的陈词,宣布休庭15分钟。

法官在庭上再次覆述杨明面对的两项控罪,及有关案情,又重提杨明以前所犯过的案件与刑罚。法官表示量刑时有考虑到杨明的驾驶态度,认为应该将构成本案的背景因素考虑在内。法官指出好肯定案发时杨明是严重地受到酒精影响而发生交通意外,他智力正常,有驾驶执照,所以绝对有其他原因导致他当时控制不到车辆。他强调杨明毫无疑问在案发时严重受到酒精影响,神智不清,导致行为不受控,在此情况驾驶是极之不小心的行为,根本不适合驾驶,没有人命伤亡纯属侥幸。法官以酒后驾驶的刑罚以及参考相关案例去决定判刑,指出法庭要严肃对待酒后驾驶的行为,给予阻吓性的刑罚。法官指出杨明案发时的行为极之危险,他失去控制车辆,运用理智的能力。法官认为以一个月的监禁为起点是合适的,缓刑及社会服务令均不适合。法官详细考虑完双方律师的结案陈词,以及办方律师的案例和求情后,直指杨明容许自己严重酒醉仍然选择驾驶,今次是咎由自取,自招恶果,法庭要明确表明是不会姑息酒后驾,以30日监禁为量刑起点,考虑到求情条件,身为家庭经济支柱的杨明,每月以4万元供养父母,他由去年12月起停薪,无法拍摄电影及剧集而损失一百万港元,宣判杨明第二项控罪监禁20日,因本案一波多折折腾了7个多月,扣减2日,实际刑期为18天监禁,停牌2年,自费参加驾驶改进课程,第三项控罪则罚款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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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方律师向法官提出上诉保释获准,法官宣布杨明的上诉保释条件为3万元现金保释金,要居于所申报的地址,如要更改地址须于24小时前通知,逢星期一、三、五下午3-6点到山顶警署报道。而庄思明在法官宣判前已经开始伤心痛哭。法官判刑后,杨明走进了犯人栏,并摇摇头。杨明与庄思明在判刑后于法庭逗留了约一小时,于5:39十指紧扣步出法庭,两人均双眼通红,有记者问杨明:“心情点呀?”、“会唔会觉得好委屈?”、“觉得个判决公唔公平?”他一律没有回应,不发一言与女友登车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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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ESCC236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