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一】如何令普通法与“一国两制”相适应?
“司法改革”是个敏感词,很容易触动由政见引发的抵抗情绪,但“司法改革”又是具有现实需要的大势所趋,关键在于“怎么改”、“如何革”。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烈显伦去年底率先提倡“司法改革”,直指本地高级法院向来没有引领普通法适应“一国两制”原则,甚至允许香港律师固守浮夸繁文缛节,变相侵蚀香港法治。这不禁引人思考:普通法应该怎样与“一国两制”相适应?而所有在港执业律师必修、由香港三间法律学院各自开办的“法学专业证书课程”,又有否涵盖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的内容?学员又需否学习内地法?
“任何不能适应变化的有机体都将消亡,这是大自然不可阻挡的规律。人类制度也是如此,普通法也包括在内。”烈显伦去年底撰文提出,是时候紧急改革司法。自此,“司法改革”便成为香港社会的敏感词。然而,尽管不少人都意识到“变”是大势所趋,但对“怎么变”却仍争拗不已—例如近日卸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马道立任内最后一次见记者时也谈及,司法机构并不反对司法改革,但须有细节和理据,不可因不满判决而要求改革;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刘兆佳则直言,“司法改革”应该针对司法人员的思维,需要深刻认识“一国两制”和《基本法》。
香港律师对《基本法》敷衍了事
无可否认,自香港回归以来,在实践“一国两制”的过程中,从民生到政治,都产生了不少摩擦甚至冲突,令香港几经动荡;而“法制矛盾”是这些“摩擦”当中最棘手、也最突显的一环。对遵循普通法的不少香港法律精英而言,香港一制有其神圣不可侵犯的价值和原则,所以只以此为基础解读《基本法》;然而,正如烈显伦的文章所言,北京当局已对香港司法机构失去信任,因为香港法院处理大多数直接影响中央与香港关系的案件,诸如港珠澳大桥司法覆核案、立法会宣誓案、西九龙高铁站案、刚果(金)案等等,仍然在最大程度上用轻描淡写的方式援引海外晦涩难明的规范和价值,而它们与案件的具体问题无关,也完全不适合香港现况,不但犯了根本性的错误,甚至和普通法的宗旨也相违背。
为什么香港司法机构乃至大多法律精英仍会“盲目固守一些难以理解、生搬硬套的道德概念和法律技术”?为什么理应“对一国两制概念保持高度敏感”的香港法院竟允许香港律师对《基本法》敷衍了事?我们不妨先来看看,所有在港执业律师必修、由香港三间法律学院各自开办的“法学专业证书课程”,本身有否涵盖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的内容?
由于历史原因,倘若要在香港成为执业律师,可以通过五花八门的途径,但总的来说,先要在香港或者海外修读一个四年制的法律学士(LLB)或其他等同课程,再到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开办的任何一间法律学院修读为期一年的法学专业证书课程(PCLL),完成后毋须经过任何“统一执业试”,就可获香港律师会和香港大律师公会自动承认学术水平,再经两年及一年的实习期后,就会自动正式成为在港执业律师和大律师。
根据三间法律学院提交给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的报告,在2019/2020学年,城大法律学院录取共60名全日制法学学士课程学生,其中有6名内地生;中大法律学院录取70名学生,包括10名来自内地、台湾和土耳其的学生;港大法律学院录取了105名学生,当中有7名内地生。由此观之,三间法律学院的本科招生,实际上有逾90%都是香港本地生—很多其他地方的法律学院都是如此,因法律是政治敏感的科目,法律市场在本地受到保护。除了LLB和PCLL之外,三间法律学院还提供法学硕士(LLM)、研究硕士(MPhil)、专业博士(JD)、司法学博士(SJD)、博士(PhD)等与法律相关的课程。
以LLB为例,在四年学习中,每间学院都有关于香港法制体系、中国法的必修课程:中大为“香港法律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制度”两门课程;港大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与“中国法律介绍”;城大则设有“香港法律制度”、“中国公法”、“中国私法”三门课程。一般认为,按照大陆法系的分类,有公法和私法。在这种分类方法下,民法和商法常被认为是私法,而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则被认为是公法。
然而,这些课程究竟能够令学生对大陆法有多少了解?以港大法学院开设的“中国法律介绍”为例,据其课程简述,课程将会概述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背景,宪法,立法机构和程序,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及基本原则,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全球化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
但泛泛了解,显然已不足够。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江雨对《香港01》指出,中国法律由最初的“几页纸”,已经发展到相当完善、复杂、技术化,需要专门的学习才能掌握其中的一个领域—但没有人能够掌握中国法的全部。他表示,回头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外的一个中国法研究中心,似乎一个人就能通晓所有范畴,但现在不行了,研究中国法无法再“单打独斗”了。中国的法律包括三大基本实体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以及三大基本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再加上行政法规,如此庞大而复杂的体系,是用“中国法”三个字无法概括的,更非一门课程可以了解全面。
不可孤立看待《宪法》与《基本法》
去年是《基本法》颁布三十周年,也产生了国家《宪法》在特区是否适用的讨论。有人认为,在《基本法》起草时并未讨论二者间的关系,也未讨论《宪法》在特区有无效力。特区政府回应称,《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种制度。此问题在中国法律学术界也有较多讨论,当中,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深香港法律问题研究专家庄金锋多次撰写相关论文,指出《宪法》不宜直接在特别行政区实施,而是以《基本法》为“中介”,即透过《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然而,不可忽视的是,香港特区是根据《宪法》第31条设立的,而特区实行的制度亦是根据《宪法》制定。而即使是《基本法》,也是回归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才得以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正是因为二者间的紧密关系,即使是在“两制”下,也不可能完全孤立地去看待、分析。所以,在香港也逐渐出现了一些研究中国法的人士,在“追本溯源”过程中,令大家明白,《宪法》与《基本法》之间是所谓的“子母法”关系,两地法制是相辅相成的,甚至香港的法制也在中国法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本港的三间法律学院中,香港大学及城市大学分别设立了“中国法研究中心”及“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香港中文大学也表示要把普通法和中国法制与其他法律传统结合以促进公义—这似乎说明,在香港的法律学院中,“中国因素”占据重要地位。然而,即使有了“研究中心”,为何在外界看来,起码从不少资深法律精英对于“法制冲突”的回应而言,从法制概念的理解到具体条文的解读,他们好像总是读不懂也看不通中国法?相信当中有不少人甚至会认为,香港根本没有学习甚至研究中国法的必要,更遑论要与“一国两制”相适应。
单以《基本法》第23条立法争议为例,就可见香港法律精英对内地法制的抵抗情绪,令香港特区迟迟未能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责任。至于回归以来的五次“人大释法”,每每也触动本地法律精英的神经,甚至发起法律界黑衣静默游行抗议,似乎无视《基本法》第158条所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的规定。直到去年,由全国人大授权人大常委会为港制定《港区国安法》,不少人又指控“中央僭越《基本法》”、高呼“法治已死”云云,既不承认香港迟迟未有履行宪制责任,又忽略了中央与特区本就存在“授权”与“被授权”的基本关系,亦明显不熟悉全国人大作为中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决策机制。
其实,正如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傅华伶去年中接受《香港01》专访时谈及,无论是23条还是《港区国安法》,如果只看到恐惧,就失去了谈未来的资格和条件,所以应该用最好的方式—法律,来织成一张保护网。因此,对于并非实行普通法的内地法制,香港就更需要知己知彼、深刻了解其法理逻辑,才能帮助自己“织网”,这是全港市民的责任,更是本港法律人才的责任。但现实是,对于“知彼”,香港似乎仍停留在很虚泛的阶段。
继续阅读︰【司法改革.二】如何令法律研究善用本港优势 告别“狗尾续貂”
上文节录自第248期《香港01》周报(2021年1月11日)《“司法改革”成为敏感词 如何令普通法与“一国两制”相适应?》。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试阅周报电子刊,浏览更多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