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抢港地】申氏投资计划未获证监批准 律师:有非法集资之嫌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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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01》早前报道一对港人80后兄弟申焯栢及申伟基,不寻常地以各1元超低价买入4块土地,再转售予数以百计香港、新加坡及马来西亚买家,获利近亿元。记者远赴马来西亚古晋,与马来西亚《东方日报》记者联手深入侦查,发现原来申氏兄弟透过离岸公司推售的土地最少达8幅,更涉跨国投资陷阱,买家过千人,布局曲折离奇。翻查《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计划若符合集体投资计划的定义,需要得到证监会批准,否则属于违法。有熟悉相关法例的律师形容,投资计划的制订人相当“蛊惑”,制订细节时明显经过周详考虑,图避免当局监管。

据法例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集体投资大致上具备4个元素:

包括计划必须涉及财产(包括土地权益)而作出的安排;计划的参与者对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权,计划的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有关安排的人士或代该人士管理的;参与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给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的;有关安排的目的,是让参与者能够分享或收取从取得或管理该项财产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

任何投资计划符合上述元素,不论土地是香港或海外,均属于受到证监会规管的集体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需要得到证监会批准。而证监会规管向香港公众推广的集体投资计划。大律师陆伟雄表示,土地集资计划的定义包括投资者对土地没有日常管理权,并可以取得回报,他指集资计划必须获得证监会批准,否则即属违法。记者翻查纪录,发现地皮投资者中,最少三名为香港居民。

翻查文件,星马买家买地时均须签署一份管理协议,协议虽保障买家于首5年每年可获2至3%的回报,但同时订明买家须指定第一亚洲子公司“荣山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荣山)全权负责所有土地买卖、管理事宜,既可代表买家行使绝对自行决定权(Absolute Discretion),买家未得荣山同意,更不可卖地离场。

律师:令投资者“有入无出”或涉诈骗

有熟悉相关法例的律师形容,计划的制订人相当“蛊惑”,将买家买地及委托管理权的步骤分开,明显经过周详考虑,属于“集体投资计划”的法律灰色地带,而且所有宣传品都避免提及荣山是否土地的管理人,相信目的亦是避开证监会的规管,但是否有违集体投资计划的规定,则有待执法机构调查。

至于计划涉嫌多番误导投资者,他指警方在执法时会考虑整个投资的不合理地方,包括疑属误导的宣传资料及管理协议的离场条款,若能证明故意令投资者“有入无出”,计划就可能涉及诈骗。他建议证监会及警方应认真调查相关计划,如若有更多卖家愿意向执法机构提供资料,将有助当局执法。

如有人未领有证监会牌照而进行推广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的业务,或属犯罪。违反该罪行最高可被判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7年。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4 条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4 条,如有人未领有证监会牌照而进行推广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的业务,或属犯罪。违反该罪行最高可被判处罚款500万元及监禁7年。(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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