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儿童事务委员非官委员: 警队驱散示威需保儿童安全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昨日(4日)宣布撤回修订逃犯条例,惟修例所引致的社会风波仍未平息。在近月的冲突事件中,已有逾千人被捕,被捕人士中包括一名12岁儿童。儿童事务委员全体非官员委员联合呼吁各方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需以儿童利益为优先考虑。当儿童接触大量冲突或暴力片段后,或会感到害怕和迷惘,家长应多加留意。同时,警队考虑以武力驱散示威者时,应时刻谨记在示威人群当中或附近极可能有儿童,并应作出相应措施,保证儿童安全。
儿童事务委员会全体非官方委员指,以儿童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是贯穿《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的核心精神,而中国是《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的签约国之一,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将其延伸至港,所以其内容对香港有约束力。
孩童不当接触暴力场面影响精神健康
儿童事务委员会全体非官方委员提醒,家长及老师当然有责任保护自己的孩子,但同时要尊重《公约》所订的儿童权利,故需谨慎思考如何取得两者之间平衡。特别提醒育有年幼儿童的家长、幼稚园及中小学老师,除了确保孩子的人身安全外,亦要多关顾孩子的情绪及认知需要。我们察觉有家长带同孩子参与游行、示威活动,而即使孩子未有直接参与其中,亦很大机会从新闻片段或社交媒体接触大量冲突及暴力片段,孩子或会感到害怕及迷惘,亦可能会出现创伤后压力症征状、模仿暴力行为,或者对某类人产生不信任,甚至仇恨。因此家长要多加留意孩子的情况及反应,给予适当的辅导,有需要时尽快请专业人士协助。
而根据科学化的追踪性研究证实,年幼孩童不适当地接触或经历暴力场面会影响他们脑部发展、情绪行为和长远的精神健康,为害可以极之深远。我们呼吁家长仔细评估年幼孩子出席这类活动及浏览相关片段对他们带来的风险,避免带同儿童出席高风险活动。
拘捕儿童应为最后手段
近日警方处理示威活动时的手法受到广泛关注,儿童事务委员会全体非官方委员指出,警队受市民所托运用公权力维持治安,有更大责任确保儿童权利不受损害。因此,希望警务人员仔细阅读《公约》,履行保护儿童的责任。
而《公约》第13及15条保障儿童有自由表达意见、结社及集会的权利。警队考虑以武力驱散示威者时,要时刻谨记在示威人群当中或附近极可能有儿童(甚至婴儿),并应作出相应措施,保证儿童安全。对于被捕儿童,《公约》第37及40条保障其获得合理待遇,包括拘捕只作为最后手段、不受酷刑、不人道及有辱人格的对待。此外,当局须迅速直接告知罪名及通知其父母,并让有关儿童与家人保持联系。《警察通例》第49章对被拘留及搜查儿童有仔细规定,任何警员均须切实遵守。
任何情况或理由下 不应波及无辜人士
儿童事务委员会全体非官方委员呼吁,示威者在争取诉求时,应谨记儿童正正是未来的希望,每位示威者都要共同承担保护儿童的责任。而成年示威者应时刻留意身边的儿童,当遇到冲突时,尽力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并协助其迅速撤离险境。在任何情况或理由下,不应波及无辜人士,尤其是儿童。任何祸及无辜的行动,均与示威者欲保护人权及法治的原意相违。
医护人员需关注儿童精神健康
儿童事务委员会全体非官方委员指,医护人员的专业服务对保护儿童至为重要。呼吁医护人员在繁忙的工作之中,除了一如以往谨守岗位提供专业服务外,尤其要关注求助儿童的精神状态,在治疗身体创伤之时,亦给予适当的心灵慰藉及支援。
儿童事务委员全体非官员委员指,反修例运动发展至今,不论立场,全社会都要明白没有儿童,即没有未来。 “成年人今天所种的因,就是儿童明天所承受的果。成年人更应抚心自问,是否已经尽了保护儿童的最大责任?”儿童事务委员全体非官员委员恳请全社会都以儿童最佳利益为优先考量,避免儿童生活在不安恐惧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