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3被捕学童被判入儿童院 儿童权利委员会斥做法不当
反对《逃犯条例》风波未平,由6月至今,在示威冲突中被捕人数逾千人,当中有多名青少年。而在上月29日,3名13岁至15岁的学童在深水埗集结现场被警方拘捕,警方提出申请保护令,3人其后被判入屯门儿童及青少年院暂住,案件押后至9月27日,以等候社署报告。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指被捕的儿童本身并没有案底亦未曾获批保护令,他们的父母亦表明会履行保护及照顾子女的责任,但警方仍选择申请保护令,做法并不恰当。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及最短的时间。
儿童权利委员会:三童被剥夺教育机会
推动儿童权利,监察本港儿童权利状况的儿童权利委员会今日(3日)发表声明,对近日警方向法庭申请保护令,将未成年人士拘留在儿童院的手法表示极度关注。
委员会指,3名学童在拘留期间不能正常上学,被剥夺接受教育的机会,亦被剥夺家庭生活及由父母照顾的权利。同时,委员会指,被捕的儿童本身并没有案底亦未曾获批保护令,没有证据显示父母没有能力照顾他们,而被捕儿童父母亦表明会履行保护及照顾子女的责任,但警方仍选择申请保护令,做法并不恰当;保护令主要是为儿童的权利、福利和安全受到威胁时而为儿童提供保护,警员及社工在决定是否提出申请时,必须全盘考虑儿童及其家庭的情况,亦要顾及会否构成长期的负面影响。
《儿童权利公约》:逮捕、拘留或监禁儿童应为最后手段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 37 条,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及最短的时间;《儿童权利公约》第 3 条提到:“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 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儿童权利公约》第 9 条亦指出,除非缔约国的主管当局认定儿童确有必要与其父母分离,例如儿童遭受父母虐待或忽视,将其与父母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否则必须确保儿童不会与其父母分离。
对儿童被捕感忧心 盼各方克制
香港儿童权利委员会对近日有多名未成年人士被拘捕感到极度忧心,期望各方克制,以和平和理性的方法解决目前的困局。 委员会表示,青少年和成年人一样,有表达政见立场的权利,他们不应行使此权利而得到惩处。除非警方或法庭有证㯫初步显示,青少年有作出违法行为或其家庭未能提供足够督导,否则参与示威行动或在示威现场出现,不足以成为申请保护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