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国珊在立法会旁听席举标语罪成 终极上诉失败
西贡区议员方国珊2014年为反对扩建将军澳堆填区,连同助理到立法会旁听,展示纳粹标志和标语,一周后再到公众席喧哗抗议,前年被裁定违反立法会行政指令罪成,罚款2000元。方国珊“终极上诉”要求推翻定罪,指立法会对标志、标语的限制范围太阔,不合理地干预言论自由,终院今(4日)颁判词,五位终院法官一致裁定方国珊败诉。方今在庭外称,会尊重法庭裁决。
官指条例禁止会示展示标语
终院法官裁定上诉人所争辩的表达自由权利适用于本案,立法会虽然有权拒绝公众人士入内,但没有权捏杀言论自由的权利。政府律师曾指,政府拥有物业业权,有权决定物业的性质是否向公众开放,在非开放物业内公众人士不会享有任何权利保障。终院法官批评政府明显原则出错,因为《基本法》规定宪法权利和要求凌驾于普通法原则之上。
但法官指出,《立法会行政指令》第12条并非旨在禁止展示所有标志、标语或横幅,而是将范围缩窄在立法会的公众席和记者席内,针对有可能骚扰会议进行的展示标语行为,作用是保障立法会妥善运作,不受阻挠和骚扰。
法官指条例并非过严
法官不认为第12条限制过严,因为方国珊仍然可以在其他场合(如立法会的指定示威区)表达对将军澳堆填区的意见,她亦可以联合居民向议员动议,或利用社交媒体和传媒的力量。法庭要在维护立法会职能和限制个人表达自由之间取得平衡,裁定第12条是合理而有效的限制,没有违宪之处,驳回方的上诉。
审讯时,资深大状潘熙称立法会向公众人士开放,所有获准进场的人理应有权行使表达自由,但认同有关的表达自由不是全无限制,必须合符比例。以本案为例,方国珊和助理用纳粹标志和横额讽刺政府拒听民意,但没有阻碍立法会运作,表达自由不应被压抑。
法官却质疑立法容许公众人士旁听,不代表容许他们发言,相反是让他们聆听议员的发言,再者方国珊当日举起标语,最终被保安制止,会议亦随之暂停。
案情指,方国珊于2014年5月7日联同她助手,将一幅有纳粹标志和字句的标语展示在公众席前方,被控在公众席上展示标志或标语,违反《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第12(1)条。
另外,方国珊和助手在2014年5月13日不顾保安警告,在公众席内嘈吵抗议,被控在立法会会议厅范围内不遵守秩序,违反同一行政命令的第11条。
案件编号: FACC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