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讲呢啲】区议会内禁公众FB直播 议员斥“荒谬”促修例
发展局副局长廖振新于今年3月5日到屯门区议会,介绍“明日大屿”东大屿人工岛计划,期间民间团体“守护大屿联盟”成员欲进行Facebook直播,遭部分区议员以议事规则禁止旁听席人士在会议期间拍摄为由阻止,事件扰攘近一小时,最终议程需押后。受事件影响,八名屯门区议员认为条例不合时宜,向屯门区议会提出修改议事规则,容许旁听席人士拍摄。
公众人士不得拍照、录音、录影
根据“屯门区议会(2016年至2019年)会议常规”M项“公众人士旁听会议”第40条(6)款:“除非主席于听取各议员或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后另作决定,否则公众人士(不包括新闻界),在旁听区议会或其属下委员会的会议时不得拍摄照片、进行录音或录影”。
区议员:条文不合时宜
八名屯门区议员提交文件要求取消上述规定,认为有关条文已经不合时宜。文件指,区议会的会议内容基本上全面公开,而新闻界亦可进行记录及摄影,在这情况下没有必要限制与会者或旁听人士进行拍摄、录音或录影。
文件又指出,现时十八区区议会中,只有屯门及东区区议会尚有有关条文限制与会人士进行拍摄(沙田区议会条文规定只需要带备拍摄器材者进行登记,而无需批准拍摄许可),其他区议会都没有相关限制,认为屯门区议会应取消有关规定。
容许拍摄增加透明度
其中一名文件提交人,工党屯门友爱北区议员谭骏贤斥条例“荒谬”,“本身议会都开放,点解电视台可以拍摄但公众唔得?条例已经不合时宜,区议会应该要适应环境转变。”他指平时区议会开会,都不会刻意留意是否有人进行拍摄,甚至有区议员自己也会拍照放上Facebook,只有3月5日开会讨论“明日大屿”计划才有区议员以此条例禁止旁听席人士进行直播。他称,“虽然立法会都有此规定,但立法会会议有电视台直播,而区议会比较少,亦难得有局长、副局长到地区解释政府政策,应容许旁听席人士拍摄以增加议会透明度。”
会议记录不记名
他又指,除禁止公众人士拍摄外,屯门区议会还有不少不合时宜的规定,例如会议记录仍采用不记名的方式记录会议内容,他认为应修改《屯门区议会会议常规》第13(6)条为“除非区议会就特殊情况(例如动议、表决等)另有决定,区议会的会议记录应尽量精简扼要,并以记名方式记录有关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