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民间直播】屯门区议会禁团体直播 盘点18区仲有边区唔畀影?
屯门区议会今日(3月5日)开会讨论“明日大屿愿景”,期间民间团体“守护大屿联盟”成员到场抗议,并在旁听期间拍摄和进行Facebook直播,引来区议员阻挠,并召来保安和警察将有关市民驱逐离场。原来屯门区议会议事守则规定,旁听人士除了传媒以外,其余一概不可在会议上拍摄和录影。翻查资料,各区的区议会规定都有不同,而最终的决定权,原来是“主席话事”。
香港01记者就旁听行为规定,翻查18区的区议会文件,发现是“各处乡村各处例”,各个区议会都可就会议常规作出不同的修订,演化出自己的一套会议常规。
关于旁听会议时的守则,所有区议会的会议常规都例明,旁听人士可以先到先得形式入座,并不得在会议中发言。如出席或旁听会议的人士的举措妨碍会议进行,而区议会主席作出的警告无效,就可命令有关人士离开会场。常规亦明文规定,会议进行期间,所有出席或旁听会议的人士在场内,必须关掉响闹装置,并不可使用电讯器材通话。
18区中,大部分区议会都未就拍摄行为作出明文规限,只有沙田、屯门、东区区议会的会议常规,罗列出有关条文。
屯门:区议员亦不可摄录
《屯门区议会常规》第 40 条(6)列明,除非主席于听取各议员或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后另作 决定,否则新闻界以外的公众人士,在旁听区议会或其属下委员会的会议时,都不得拍摄照片、进行录音或录影。而屯门区议员江凤仪今午接受香港01访问时指,屯门区区议会规定,会议期间,区议员亦不可摄录:“我在开会前影屯门区议会的标志,也被秘书处的工作人员阻止。”
东区:旁听者不得录影
《东区区议会会议常规》第49条(5)列明,所有旁听区议会会议的人士在会议进行期间,不得拍摄照片、录音或录影。新闻界则不在此限, 但必须事前登记,及在不影响会议进行的情况下,于指定范围拍摄、录音或录影。
沙田:摄录器材需书面通知
《沙田区区议会会议常规》第15条(3)列明,会议进行期间,与会者及除记者以外的公众人士若带录音或摄录器材进入会议厅,需于每次会议前以书面方式知会区议会秘书处,以便转告主席及与会者。该区区议会主席何厚祥回复香港01时指,该区只要求带摄录器材的人士作出登记,毋须申请许可,更未规定与会者、公众人士不可直播会议过程:“各区有不同的规定,但沙田区较开放,只是注重会议秩序,才要求登记。”他又指,区议会大会及属下七个委员会会议的规则相同,皆不会限制拍摄、录音或直播行为。
除了以上三区有明文列明市民旁听和拍摄的相关规定,其余区议会大部分都没有禁止市民在会上拍摄、做直播,但也有以下一些特别细节需要注意:
湾仔:不防碍会议进行便可拍摄
湾仔区议会常规无相关明文规定公众人士拍摄行为, 该区秘书处回复记者查询时称,新闻界或公众人士可在白线划定的指定拍摄区“拍摄”,但无明文特别规定“拍摄”是指直播、摄录抑或拍照,只要拍摄和旁听过程中,不防碍会议进行便可。
观塘:不可使用闪光灯
观塘区议会秘书处向《香港01》记者表示,在该会的规定之下,所有不妨碍会议进行的拍摄、录音、直播行为可以在公众席范围内进行,但秘书处提醒,旁听者要保持肃静及不可使用闪光灯。
元朗
元朗社区主任伍轩宏称,虽然该区常规无明文规定旁听者的拍摄行为,但说与会人士若认为有关举措妨碍会议进行,主席有权决定要求有关人士离开。
油尖旺:规定“冇咁死”
就屯门区议会会议不准拍摄一事,油尖旺区议会主席叶傲冬则指,油尖旺区规则“冇咁死”,对他来说,一般区议会大会他都会容许旁听者拍摄和做直播,认为虽然各区不同规定,但前题都应是不可影响会议进行。叶傲冬补充,油尖旺区的一些内务会议牵涉每年的准备工作,因此是不接受市民旁听的。
方国珊曾因直播会议遭联署谴责
各区议会对拍摄行为有所规管,都会于会议常规中明文规定,但亦有例外。西贡区议会的会议常规中,虽未有就任何拍摄行为作出规限,但该区区议员方国珊于2017年,就曾因用摄影器材直播会议,被该区部分区议员联署谴责其违反议会守则。
方国珊指,西贡区区议会并未限制公众人士于旁听席拍摄,但议会于2013年第一次内务会议时决定,除传媒工作者以外,与会人士皆不可拍摄錄像或錄音,才导致有关事件发生。“当时我拍摄是因觉得议题和公众利益有关,所以应该公开资料,让大众了解更多。”她又指,除了区议会审核标书、拨出拨款的内务会议外,看不到不让议员拍摄的原因。
西贡区议会主席吴仕福回应时承认,该区区议会的确只限制与会议员的拍摄行为:“我们希望在会场中的议员专注在会议上,拿着器材拍摄或会分心,甚至影响会议进行。”他指,区议会会不定期就议事守则进行检讨,并形容有关决定是该区区议员达成的共识,认为区议会的议事常规较立法会灵活,可因时制宜。
至于有关守则为何未明文列于会议常规中,他指因在有关内务会议讨论时,秘书处有将有关指引记于会议纪录,并放于区议会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