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不获外判公司赔偿感委屈 货仓搬运工:“对我好唔公平!”

撰文: 黄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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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先生今年51岁,从事物流业散工十多年,他近日向本报求助,指于今年9月17日到位于将军澳的惠康仓库上班,在搬运货物时不慎失足跌倒,导致左脚骨折。他指当日受聘的公司为宏辉物流有限公司,事后他向肇事公司追讨工伤赔偿,公司却否认他为公司员工,拒绝支付赔偿。谢生得悉后大感冤枉:“觉得对我好唔公平!”
物流业界以散工形式聘请搬运工人,情况相当普遍,双方大多没有签署雇佣合约,执业大律师陆伟雄则表示,即使劳资双方没有签署雇佣合约,亦不代表雇员不曾受雇于公司:“没有粮单、现金出粮等等证据,可能会令雇员受雇的理据变得薄弱,但不代表没有发生过,伤者要提出证据,指何时受聘、发薪日等等资料,若法官信立证供,就代表存在雇佣关系。”

搬运过程跌倒致骨折 判头电话关机追讨无门

今年9月17日,正是山竹袭港后一天,谢先生被判头安排到位于将军澳的惠康货仓上班。谢在货仓进行搬运工作,怎料工作过程中不慎跌倒令左小腿骨折,判头获悉后,立刻将他送到上水的北区医院。他于接受治疗翌日,再次致电该名判头,却发现电话已关机,无法与其取得联络。

谢表示,当日搬运的货物是由物流公司送来的生果,搬运过程中不慎跌倒,送院后发现左脚骨折。( 吴钟坤摄/图片非当事人)

受雇公司否认曾聘请搬运员工

谢其后在医院接受治疗近一个月,住院费接近四千元,直至目前仍然未能工作。出院后,他立刻到劳工处求助,劳工处及后要求雇主支付工伤病假赔偿,惟雇主回复否认谢为公司员工,拒绝支付工伤赔偿。而谢亦表示,没有向任何公司签署过合约,只知“有判头叫开工就去”,出事当日亦只是开工第四日,薪金以现金形式当日发放,因此暂时未有合约证明或证人证实其雇佣关系。

职工盟组织干事洪俊毅指,物流及运输业界散工制度一直混乱:“如遇上工伤事件,公司好容易唔认数,因为大家互相冇签合约,工友可能知主管叫咩名,但系就唔知自己边间公司。”(潘思颖摄/图片非当事人)

《香港01》就致电宏辉物流有限公司查询,该公司一名声称负责处理工伤个案的职员承认,曾经接到劳工处通知有人报工伤,但他解释,没有聘请过该名谢姓员工,另外又指,宏辉为一间运输公司,员工多数为货柜车司机,并无聘请过搬运工人。他同时强调,万一有工伤会通报劳工处跟进,不会漏报工伤个案。

劳工处转介申请法援 职工盟:工人处于劣势

“公司当唔识你,就当我唔好彩啰,遇到咁嘅人!”谢先生无奈叹息说。现时劳工处已转介他申请法律援助,未来或许会入禀法院追讨,“都系唯一的办法!”

今次事件中,谢指宏辉为其雇主,而是次工伤的工作地点为惠康,那惠康是否没有责任赔偿?职工盟组织干事洪俊毅解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引致受伤,雇主在一般情况下须负起《条例》下的补偿责任。

七成人判工伤仍不获赔偿

街坊工友服务处曾于2016年,对工伤雇员进行调查,曾访问183名工伤雇员及其亲友,发现约七成受访者曾领取多于三个月工伤病假,而当中近六成人被雇主怀疑工伤事实及康复进度,及有约一成雇主不承认雇佣关系;有近七成人虽被劳工处判断为工伤,仍不获赔偿。

职工盟组织干事洪俊毅呼吁工友如不幸遇上工伤,最好尽量采用公营医疗服务,如召救护车入院,留下纪录,切勿配合公司唆摆瞒报工伤。(余俊亮摄)

洪俊毅亦批评,雇主逃避赔偿雇员工伤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另外,若员工一旦要向企业提出民事诉讼,则会处于劣势。他又表示,物流及运输业界散工制度一直混乱:“如遇上工伤事件,公司好容易唔认数,因为大家互相冇签合约,工友可能知主管叫咩名,但系就唔知自己边间公司。”

洪俊毅提醒工友,应该自行纪录上下班出勤表,写下曾于何时何地上班,并留下粮单或银行过户纪录、甚至与判头的Whatsapp对话、通话纪录,证明自己曾受聘于该公司;而万一不幸遇上工伤,他呼吁工友最好尽量采用公营医疗服务,如召救护车入院,留下纪录,切勿配合公司唆摆瞒报工伤。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解释,即使没有雇佣合约,亦不代表雇员不曾受雇于公司:“没有粮单、现金出粮等等,可能会令雇员受雇的证据薄弱,但薄弱不代表没有发生过,伤者要提出证据,指何时受聘、发薪日等等资料,若法官信立证供,就代表雇佣关系存在。”(罗君豪摄)
惠康回复《香港01》查询时承认,事主于9月17日在货仓卸货时受伤,因其受雇于第三方,超市将会继续与相关公司跟进个案。(黄伟民摄)

律师提醒留下纪录证明雇佣关系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指出,是次事件伤者受雇于外判公司,惠康基本上没有赔偿责任,他又补充,即使判头失踪,亦不代表工友不曾受雇于该公司,若果要上庭追讨,则要看客观证据:“没有粮单、现金出粮等等证据,可能会令雇员受雇的证据变得薄弱,但不代表没有发生过,伤者要提出证据,指何时受聘、发薪日等等资料,若法官信立证供,就代表雇佣关系存在。”他又指,可翻查当日工作地点的闭路电视,证实伤者曾在某地点工作;甚至于日后工作时,若没有签署员工合约,工人最好要收集雇佣关系证据,如发薪时不收取现金,改为要求支票,或者用白纸写上受聘于某间公司字样,让判头签字确实。

而惠康发言人回复《香港01》查询时则表示,超市翻查记录,发现事主于9月17日在货仓卸货时受伤;而事主受雇于第三方,惠康将会继续与相关公司跟进个案;而货仓内贴有安全指引,亦会向所有搬运工人提供安全资讯,确保所有工人于安全妥善的环境下工作。

《香港01》向劳工处了解事件,处方表示,一般而言,如工伤补偿个案涉及争议,处方会详细审视个案,向雇主及雇员双方解释《条例》的规定及索取与意外相关的详尽资料,然后就个案属工伤的可能性及关联性,向雇佣双方提供意见。如有关争议未能解决,个案须交由法院裁决。 而当事人已向处方呈报有关意外,处方已向当事人所报称受聘的相关公司作出跟进,亦会继续向当事人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