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车违泊】多个部门联合行动 元朗区去年检走逾二千辆单车

撰文: 李颖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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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区不少居民都会使用单车,以接驳交通枢纽,惟区内泊位不足,令单车违泊问题愈见严重。有区议员认为政府各部门多年来沿用的执法方法,未有效阻吓违泊行为,提议引用《简易治罪条例》,处理单车违泊问题。

“因为元朗区主要的经济活动都在市中心,不少住在村的市民会使用单车,到市中心工作或转车。”元朗区区议员黄卓健指,因为区内单车泊位不足,以致不少居民随手将单车停泊在路边,故除了运输署的指定泊位外,行人天桥、巴士总站及西铁站附近都会见到大量违泊单车的踪影,加上早前共享单车兴起,单车“周街泊”的问题变得更严重,甚至出现阻街情况。

元朗区区议员黄卓健指,由于区内单车泊位不足,不少居民都会随手将单车停泊在路边。(黄卓健提供)

不单止有单车停泊在四处,亦有单车长期霸占指定泊位,“很多人都不知道只可停泊24小时,甚至有人发现单车有破损,就会不拿走,直接弃置于停泊处。”违泊问题迟迟未解决,黄卓健与联同同区区议员,动议执行《简易治罪条例》,清理阻塞主要通道的单车。

加上早前共享单车兴起,单车“周街泊”的问题变得更严重,甚至出现阻街情况。(黄卓健提供)

元朗区单车违泊情况严重,令区议会将处理此问题列入地区主导行动计划,故有地区民政事务专员统筹各个部门作联合行动,而根据现行的政策,地政署、食环署及警方作出联合行动,清理违泊单车时,地政署会引用《土地﹝杂项条文﹞条例》,将违泊单车行为视为占用未批租政府土地,会在单车上贴上通知书,要求车主在24小时内将单车移走,否则署方将清走有关单车。

然而,发出了通知书亦不代表问题得以解决。黄卓健指,部门在发出通知书后隔天才会作出行动,而多数市民放工就会取回单车,故无法起阻吓作用。他又指,有时候好心的市民帮忙清走单车上的通知书,隔天执法部门见到单车上无通知书,就无法采取行动:“我们问过警方,原来这样做不会有刑责,不会票控这些‘好心人’,一来没有足够证据,二来通知书不算是财物。”

有别于地政署发出的 “霸占官地”通知书,《简易治罪条例》中的“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一章列明,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下,留下任何物品,而对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者,可能会被罚款$5,000或监禁3个月。

《简易治罪条例》列明,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下留下物品,对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可能会被罚款或监禁。

不过,黄卓健亦承认,《简易治罪条例》中阻碍的定义有争议空间,在处理违泊问题上未必起到很大作用。“如果在一条宽阔的路上放置单车,没有阻碍行人,就无法引用《简易治罪条例》。”但他说使用此条例是“有好过无”,希望日后立法会可以修改《简易治罪条例》的附例,及为条例中的“阻碍”订下更仔细的定义。长远来说,他认为可参考日本做法,兴建地下单车场,以解决区内单车泊位不足的问题。

警察公共关系科回复,就区内违例放置单车的问题,元朗警区去年与相关部门采取联合行动共52次,检走的违例停泊单车共有208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