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声道|“盲收地”的隐忧——修订发展条例如双刃剑

撰文: 01多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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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疫情消退,香港步入复常轨道,本地经济要重新起飞,需在长远短期、对内对外一并下苦功。行政长官李家超近日带头拍旅游宣传片,对外推介香港,冀短期内吸引各地旅客访港,方向无错,但手法被批老套过时。

至于对内,拆墙松绑旧法例,加快造地建屋、推动基建及经济活动,以创造就业机会,也十分正路;可是政府早前就发展条例提出修订,引起外界对基本法第6条及第105条有关“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忧虑,不同界别议员也担心赋予过大权力,令当局可随意收地后再永久无限期改为其他用途。这个问题影响深远,亦会窒碍外私人发展商及外商投资意欲,不利经济复苏,政府必须谨慎处理。

来稿作者:陆在山

立法会去年12月提交《2022年发展(城市规划、土地及工程)(杂项修订)条例草案》,牵涉6条法例,包括《城市规划条例》、《收回土地条例》、《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等等。目的是透过精简法定程序,包括授权政府同步进行不同程序、缩短法定时间、省却重复或性质相近的程序等,希望造地时间可缩短,加快土地供应,回应社会对房屋及经济发展的需求。

综合而言,修订原意非常好,政府预计在建议实施后,新发展区以外、规模相对较小的项目,“生地”变“熟地”的时间可由现时最少6年缩短至大约4年,而规模较大的复杂项目(如新发展区)则由大约13年缩短至约7年。但这次修订如“双刃剑”,有利同时亦有弊,当中有关收回土地、土地征用的条文,就引起不少质疑。

原本的《收回土地条例》赋予政府征用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的权力,包括收回卫生欠佳、严重干扰空气流通的建筑物等,最新修订再加大政府权力,收地前出师有名所讲的“公共用途”,收地后可改为其他用途。有议员指政府建议在收地作某一个用途后,竟可永久改作其他用途,或予人先奏后斩之感。另有议员认为,收地是严谨程序,也牵涉很大的政府权力,关注政府如何维持程序公义,避免令人觉得政府绕过反对意见。

收地要出师有名 不能只“讲个信字”

政府如成功修例,日后会否出现“盲收地”情况?发展局局长宁汉豪解释,改用途情况应不会时常发生,只希望先开宗明义引入一个机制,到时由行政会议把关,“不预期会时常发生,我明白可能条文本身令大家担心政府会否用一个幌子收地,几年后作第二个用途,这不是我们的原意。”

众所周知,《基本法》有两条重要条文,是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定海神针”,第6条直接写明政府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而第105条规定政府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局长的说法,似乎是“讲个信字”,连她自己也只能说不预期会时常发生;对于私人企业,特别是外资,最重要是法律保障,岂能建基于“信政府”、“不预期会”去来港作巨大投资?

犹记得2018年,前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公开指出,行使《收回土地条例》或会导致私有产权拥有人采取司法覆核,以致受社会欢迎的项目被搁置,例如旧湾仔警署改作商业发展项目一案,由于受司法覆核影响,有关土地闲置8、9年仍未能出售。这说明收地条例其实不是一把必胜的“尚方宝剑”,虽然后来林郑改口风,愿意适当时使用条例收地,但明显地,此例不应滥用,现时政府提出要将其“磨利”,实在难以得到各方共识。

香港要重拾经济动力,人才可努力“抢”,外资要尽量吸纳,《基本法》是保障繁荣稳定之基石,没收私有财产不能盲目,更不应以为收完之后赔钱就是正当做法。频密收地由政府“土地集权”式发展,过往已证明不一定可加快建屋进度,甚至乎会因官僚程序拖慢工程进度,反而公私营同步发展,或者才是最有弹性及最具效率的模式。

作者陆在山是公共事务顾问,曾于政界及传媒工作近二十年。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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