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冰芬|港口交易被依法审查:国家利益至上,法治监管护航
日前,继长和集团向传媒“放风”称暂缓出售海外43个港口经营权计划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又明确表态:将依法对今次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这一监管行动既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的严格执行,也是对国家利益和战略安全的坚定捍卫。
《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于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法不仅适用于境内经济活动,还明确将境外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的排除和限制影响纳入管辖范围,体现了域外效力原则。
今次港口交易涉及经营者集中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对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需依法审查。长和与美资财团贝莱德的协议交易,涉及23个国家的43个港口,当中巴拿马运河两端码头控制全球10.4%的集装箱吞吐量,直接影响中国21%的航运贸易量。作为交易主体,涉事港企在内地拥有如盐田国际等核心港口资产,其全球业务布局与国家供应链安全深度绑定,符合“境外行为对境内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审查条件。《反垄断法》第一条也明确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立法目标。若今次交易导致关键基础设施(如巴拿马运河港口)被外资控制,可能威胁中国的航运安全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符合公共利益审查的适用情形。
若被认定交易违法,可能面临附加限制性条件、罚款甚至终止交易。今次审查既是对《反垄断法》域外管辖权的实践,也是我国在复杂国际环境中统筹发展与安全、维护全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体现。
事实上,对跨国并购、尤其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并购作反垄断审查,是国际通行惯例。若将这单“大刁”置于地缘政治博弈加剧的背景考量,依法审查更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特朗普重掌白宫后便扬言要“夺回”巴拿马运河控制权,甚至不惜动武。若有关港口落入美资财团手中,美方极有可能对中国船只采取歧视性措施强征“政治附加费”,无疑会威胁中国供应链安全。近年来,美国政府霸凌手段层出不穷,巴拿马在其胁迫下退出“一带一路”,便是佐证。
目前看来,对外宣称“暂缓”抛售只是权宜之计,倘坚持推进交易,依然会导致国家整体利益和战略安全受损,后果严重。涉事企业仍须全面审视、重新评估,甚至考虑主动撤回、终止交易为宜,以维护企业长期声誉和长远发展。
今次港口交易被依法审查,本质上是大国博弈在关键领域的投射。中国通过法治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完全符合国际规则,也是对国家安全底线的坚守。涉事企业应以此为契机,作出明智抉择。
作者黄冰芬是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再出发大联盟总主任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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