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众筹规管其实是政府拖了多年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星期三(5月25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称“政府会继续加强打击违法使用网上众筹所得款项的活动”,更加表示有计划于今年内就规管架构内容咨询公众,当中包括受规管众筹活动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众筹活动的规管要求,以及相应立法工作、实施规管机构与执行安排等。
按照项目的活动性质与资金用途,众筹通常分为四类:一是以慈善公益为主的捐献众筹,二是换取商品或服务回报的奖励众筹,三是提供贷款以赚取利息的点对点借贷,四是投资者直接购入权益股份的股权众筹。后两者运作形式因为触及债务或投资关系,在法例下已经受到一定规管;前两者相对之下则比较自由,并且包含了一些牵涉政治争议的项目。
由于本港现时欠缺完善规管法例,众筹平台在港营运基本毋须先获得牌照或进行登记,资金募集者也没有法定责任披露款项使用状况。至于许多实际性质等同预付或订阅交易的奖励众筹,更不见得有受到消费权益相关法例的保障。除此之外,当捐献、餽赠或投资在赞助人不知情下遭挪用到洗黑钱等违法用途之时,他们会否需要连带负上法律责任亦应尽快获得厘清。
规管众筹活动建议早而有之
众筹开始流行之初,各界比较看重这种集资形式对提拔初创企业的好处。例如2013年10月立法会会议讨论“善用公共财政,加强香港经济创意动力”议案,议员梁君彦便直言:“我们建议当局推广发展crowdfunding这种新做法……透过赞助帮助年轻人完成梦想”,但他也有提出政府应该为众筹立法,以提供法律支援和解决相关信息、监管问题。
2014年5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有关可能适用于众筹活动的法规及众筹活动风险的通知”,指出牵涉投资要约或金融业务的众筹活动,以及提供证券交易或自动化交易服务的众筹平台,可能受到《证券及期货条例》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一些既有条文规管。与此同时,该通知又说放债等其非证券范畴的法律、法规亦有机会适用于相关活动。
然而,当局后来一直没积极推进任何专门针对众筹的立法。像是2016年3月公营咨询机构金融发展局发表报告,就监管框架股权众筹提出了多项建议,可是到了次年10月时任财库局局长刘怡翔依然强调“现有法例框架已有空间容许股权众筹集资平台运作”,更在评估众筹活动“仍在发展阶段”的前提下,判断单靠既有的招股章程要求“专业投资者”相关豁免条款业经足够。
问题急转直下方才亡羊补牢
直到近年网上众筹愈发普遍,个别项目更跟政治运动以至刑事罪行挂钩,相关规管问题才再次被官员提上议程。许正宇本人在上月中便发表过一篇专门思考规管众筹的网志,承认“香港确实缺少了一套专门用作规管众筹的法例,目前就捐献性质及慈善活动的众筹更未有任何相关法例及政府部门作出规管”,故此可能酿成各类风险。
不过,财库局长声称对此前社会与议员屡次提倡规管众筹“深感认同”,这点似乎与其以往表现未尽相符。譬如前年6月与10月他在回应工联会议员麦美娟同类提问时,明明还说“暂无计划”将《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下规管现实筹款的规定延伸至网上众筹,又指无经营行业或业务者收取捐款或餽赠不构成课税责任,根本难以看出当时官员有任何加强规管的意思。
况且若跟其他地区相比的话,本地规管众筹进度实在亦是慢得过份。就在我们起步讨论的2014年,法国就已出台针对众筹的2014-559号法令,其内容甚至涵盖了香港回避着的捐献众筹。现时本港对众筹活动以至其他事情的规管存在众多漏洞,很大程度是当局过去将相关问题长期搁置不理,拖延到今天才会落得亡羊补牢的窘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