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延宕不实施 行政机关要积极

撰文: 汤文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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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在本星期三(5月18日)答复立法会法律界议员林新强书面质询,指出本港在2019年前通过而有全部或部分条文尚未实施的条例合共有33项,包括《劳资关系条例》第V部、《污水处理服务条例》第3(5)条、《人類生殖科技条例》第33(4)(a)条与整条《土地业权条例》等。

自2008年起,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举行过数次会议检讨相关问题,事前都有要求行政署长报告通过逾三年而未生效的条例情况;另外在2013年10月,时任新界东议员范国威也曾经作出跟林新强相似的质询。不过比较以往当局提交资料格式,港府今次把“将会实施”与“正在检讨”两类条例合并,又将前者既有的“预计实施的日期”栏目隐去。

林新强。(余俊亮摄)

规管措施存而不用

透过这一份未实施条例清单,我们可以见到港府搁置了许多原本早早制订下来的规管措施。最具代表性例子要数2004年7月通过、旨在引入土地业权注册制度的《土地业权条例》,当局一直表示要征询不同“主要持份者”意见,今年才终于有望就“新土地先行”方案展开筹备工作,难免让人怀疑是在顾忌旧制度下既得利益者的反对。

又如2012年4月通过的《升降机及自动梯条例》,本来要求升降机、自动梯工程师获得注册专业工程师资历,但当时作为过渡安排保留了继续容许合适界别学位或等同资格持有者注册的途径。岂料十年以后,发展局仍旧称“行业尚未准备就绪”。而且过去两次政府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报告时,不知为何没列出这个合乎年期范围的项目,到今次林新强提问才补充回去。

再如回归前的《1997年护士注册(修订)条例》部分条文向护士管理局提供除去专业注册、要求提供罪行背景资料等管制专业的权力,食物及卫生局多年来先后借整体卫生界的专业法定组织、医护人力规划及专业发展策略等工作为由,再三拖延审视和实施相关的条文,直到现时都没有落实时间表,同样有跟进不力的嫌疑。

责在行政怠慢处事

与此相对,个别未实施的条例明显是跟时代不符、理应及早取缔废除,港府却又放任这些冗余条文长年存在。像1962年《锅爐及压力容器条例》管制火水炉使用安全的条文,政府当局于2013年报告就明言“劳工及福利局认为有关条文已无必要”、“当有机会时,有关条文可予废除”,结果此种等候废除条文机会的情况就这样维持到现在。

甚至还有某些条例之所以会久未实施,原因似乎竟跟当局怠慢政不无关系。让漫画版权人可向出租店特许征费的法律条文,便是因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欠缺积极跟进和推广,拖到出租店业界没落的今天决定废除。影响转移个人资料到境外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33条,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五年前已称“委托了顾问进行营商环境影响评估”,可是迄今居然尚未完成。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中)。(立法会直播截图)

立法机关对于以上各条法例无疑已经克尽己责,然而它们通过以后却逾期无法实施或不能及时废除。政府与社会过去总是有声音质疑议会低效拖累立法效率,但从这一系列例子实在不难看出,问题同样出于行政部门的身上。如此容许既有法律存而不用,长远来说对于促成本港良政善治肯定也会构成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