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煽动定义 社会方能守法

撰文: 汤文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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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香港赖以成功的基石,守法是香港市民的基本义务,反修例运动衍生的违法风气须要纠正。而因为鼓励守法是目标,执法及检控工作便应该予以社会清晰明确的原则,令市民有法可依。与此同时,法律的限制必须与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取得平衡,包括《基本法》保障的言论、新闻等自由,以及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等自由。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周一(4月11日)以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9及10条“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拘捕资深传媒人、中大新闻及传播学院专业顾问区家麟,事件给社会留下了很大的疑问。

批评与煽动 界线要划清

区家麟曾任职无线新闻近20年,后来在香港电台主持节目及在报章撰写专栏。他的电台主持工作在去年6月结束,另在今年1月告别报章读者。根据报道,被捕一事与他曾经在《立场新闻》刊登或被转载的文章有关。然而,正如曾与他主持电台节目的监警会前委员郑承隆形容,区家麟的评论向来予人稳健之感,缘何其文章涉嫌干犯煽动罪?

回看去年12月底《立场新闻》多名高层被捕后,《香港01》曾引述消息指,涉及煽动的文章包括了一篇转载自区家麟、题为“《苹果》创刊号社论:‘我们属于香港’”的文章。该文章抨击香港司法遭严重破坏,声称《香港国安法》已取代香港所有法律,严重破坏香港的人权和法治。对政府及司法的批评即使未必中肯,也不等同构成煽动罪,问题是两者该如何区分。

而类似疑问已非首次出现。《立场新闻》高层被捕后,社会已问及哪些文章构成煽动,当时警方仅称要视乎文章有否煽惑意图,会令人憎仇政府、香港司法等,警方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表示传媒工作者“应该知哪是报道、哪是偏颇、哪是煽动性”。及后一名艺人涉嫌作出煽动意图行为被捕,警方列举的例子包括抹黑政府的防疫策略及杯葛防疫措施,同令一些市民不解个中区别。

当局含糊其词 社会无所适从

煽动罪见于《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及第10条,作出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香港政府,或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等的行为,首犯最高监禁两年。条例同时订明,若只是为了指出政府施政失误,促使当局循合法途径予以改善等,即不具有煽动意图,以及只可于犯罪后六个月内开始进行检控。

假借言论自由之名的煽动行为诚然应予以打击,但批评与煽动的界线必须清晰明确,以免因打击煽动而损害了正当的言论自由。惟政府当局的解说不见得足够,而且警方近期采取的拘捕行动似乎亦不限于近六个月内的行为。

例如《立场新闻》高层被捕后,时任政务司司长李家超被问及如何分别新闻与煽动刊物,他仅表示“警方的行动是按照证据和行动需要而采取他们认为适当的措施”。周一区家麟被捕后,特首林郑月娥的回应则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们法治社会一向重视的价值,我们亦会依循这些重要价值办事。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受《基本法》保障”。特首和政务司司长对于个别案件即使不了解,也有责任指示相关部门向社会多作清晰解说。

有报章自1月起开始刊登声明,自言“绝无意图煽动他人对政府或其他社群产生憎恨、不满或敌意”,警务处处长萧泽颐曾经形容有关声明意思不大。此种声明当然不必然可免除刑事责任,但充份反映了部份传媒有感煽动的定义模糊不清,没把握拿捏得宜。政府既有责任保障市民享有言论自由,终审法院过往亦曾经指出,政府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应含糊不清,当局实不应简单要求市民自行审视言论以免触犯法例,便当作了事。

平衡言论自由 法例谨慎使用

再者,煽动罪本身亦不无争议,甚至特区政府也曾计划废除。在2003年推动《基本法》第23条立法时,条例草条便建议废除《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罪行,引入新订的煽动叛乱罪行,订明煽惑他人犯叛国、颠覆或分裂国家等方构成煽动叛乱的罪行,发表煽动刊物的罪行亦作相同处理。

上个月在区域法院审结的谭得志一案中,辩方曾挑战煽动罪的合宪性,认为其与言论自由有所抵触。法官陈广池在判词指出,“条例的罪行并不能硬磞磞地订明下来,因为很多时随着环境,或时代,或社会风气的变迁,条例是要与时并进”。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傅华伶因而表示,煽动罪行“不应该也不会成为一种常态性的罪行”,在社会气氛没有政治化、回归正常之后,当局没有必要使用煽动罪行。

另外,陈广池在判词中表示“煽动罪属于特区现有法律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自然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而作出限制。这亦符合社会集体利益,以达至社会安宁与秩序”,傅华伶因而认为构成煽动的言论不只要引发的憎恨,而且要直接或间接可能导致社会不安宁及政治不稳定,直指“对政治的评述不构成犯罪;对政府的批评也不构成犯罪。煽动罪行并不是对言论自身的惩罚,甚至不禁止一些侮辱或攻击性的言论”。

区域法院的诠释不排除将来在上级法院被修正,而非常态使用、可能导致不安宁的说法也只是傅华伶的一家之言,但无论如何,两者结合起来至少给予社会更清晰的解释。不管律政司以及警方的理解是否相同,他们也有责任向市民清楚说明。也唯有这样,市民才能更有把握地守法,一同巩固香港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