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会制度与成员表现的检讨空间
梁振英日前被指在出任行政长官期间未有申报他透过两间离岸公司,迂回地持有一间戴德梁行日本业务公司的三成股权,并且在2015年12月受廉政公署调查期间以20万英镑出售。
梁振英回应指“申报制度的要求是申报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权,下面的各级子公司的股权持有及股权变动不必申报”,并且指出《基本法》第47条只要求在“就任时”申报,并非“经常性申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回应事件时强调现时依赖自行申报的机制健全,政府不会作任何跟进和调查;而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亦认为梁振英做法并无不妥,反指若避税是社会容许的行为,法律容许便非不道德行为。
若如汤家骅所引述,行政会议秘书处不认为梁振英在任时违反申报机制,那么梁振英没有申报的做法固然并无制度上的不妥。不过行政长官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领导整个特区政府,行政会议成员亦负责制定重大政策,社会自然希望他们的财政状况更公开透明。今次关键在于控股公司的子公司的持有权益变动是否需要申报,值得特首及行会秘书处收集意见及作研究,并向社会说明申报机制的准则。
行会成员不获市民认识
然而在申报制度以外,行会成员的工作表现同样甚至更值得关注。周二(5日)香港民意研究计划公布行政会议非官守成员最新民望调查结果中,超过七成受访者表示并不认识行政会议的非官守成员,部份成员更只获34.2的评分,成为2012年有纪录以来最低的评分。
这项调查不单反映社会重视政治人物的行为操守,亦同时关注他们的言行、施政和工作。尤其是行政会议作为“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并且采用“集体负责制”,个别行政会议成员在会议厅外随便的评论就直接影响社会对于政府施政的观感,更是令社会有感这些行政会议成员只是报章杂志的普通“评论员”,然而实情却是他们都参与政府所有举足轻重的政治决定,并非可以“事不关己”地撇清权责。
官员的决策与解说职责
例如面对“㓥房”问题,日前行会成员叶刘淑仪及局长徐英伟便在社交平台公开针锋相对,但其实两位同样作为行会成员,皆应对市民的住屋困难负责。又例如有行会成员多次向政府争取通关,但防疫措施是否够严谨,以致符合内地政府的要求,也可以说是行政会议的职责范围之内。行会成员理应在最高层次作出恰当的决策,并代表政府对外解说,争取市民支持。
今次梁振英的“潘朵拉文件”事件发生后,行会成员汤家骅的说法亦一度令社会感到模棱两可,不清楚其立场及准则到底如何。特首在刚发表的《施政报告》提出重组政府决策局,又表示“让巿民更好更快掌握政府政策和最新情况是管治的重要一环,但我承认这正是特区政府须马上改善的工作”,但对于行政会议的制度、职能及表现,又是否需要同作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