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应正视特首防贪机制的需要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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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林郑月娥日前表明拒绝修改《防止贿赂条例》第3和第8条,以扩大适用范围至特首,并强调若有任何贪污行为,“中央一定看在眼内”。中央政府诚然关注香港特区的官员表现,但最大问题是林郑从没有说清楚是哪个中央机关或者怎样的机制规管特首收受利益事宜。

前两任特首曾荫权和梁振英也曾卷入收受利益丑闻,若果《条例》第3条包括特首,前者尤其有机会被检控且罪成。而政府成立的独立检讨委员会明确建议修订《条例》,规管特首索取和接受利益的行为,并另设委员会审批特首索取及接受利益的申请,故社会期望新规管尽快落实,杜绝往后特首陷入利益瓜葛。

特首林郑月娥在竞选时承诺,研究将《防止贿赂条例》第3及第8条涵盖至适用于特首。(资料图片/郑子峰摄)

林郑在竞选时曾承诺推动修例,但上周回应立法会议员提问时却用上“一定走数”的字眼。众所周知,食言是从政者大忌,林郑若然有一定的理据,便更应该向社会说明,而非予人完全不当竞选承诺是一回事的感觉。

“中央一定看在眼内”只是宣称

林郑只简单地解释,修例冲着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而来,令特首不能主导宪制,无法符合向中央负责的宪制责任。香港诚然是行政主导的特区,而特首是香港特区之首,惟这绝不代表特首超然于法例之外。打击贪腐可谓习近平政府的重点政策,而依法治国亦是国家的大方针,香港特区又岂能不以健全的制度打击贪腐?而且香港社会也期望特首的作风清廉不是靠个别人士,而是由制度保障。

的确,政圈早有传言指是北京拒绝修例,原因之一是担心特首会随时被卷入带有政治动机的指控,原因之二是北京认为不应由本地立法和成立的机构审批特首可收受的利益。然而,即使有一些顾虑,也不代表目前特首的防贪机制不用完善。例如林郑的“中央一定看在眼内”只是宣称,不是在阐述监察机制。她必须提出有效的制度架构,厘清她口中的“中央”是哪个部门哪个职级。

随着国家监察委的成立,中央的反腐将从运动式转变为制度化。(中新社)

坊间提出了一些设想方案,例如由内地根据《宪法》和《监察法》成立的“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涉及特首利益索取和收受的行为。又例如,当《基本法》列明特首向国务院负责,国务院可以成立专案小组监察和处理特首索取和收受利益许可,并直接向总理负责。

港澳办主任夏宝龙上周指出,治港者要善于履职尽责,“在其位谋其政,专心致志、勤奋工作、恪尽职守”。特首作为最重要的治港者,完善防贪机制有助确保其“恪尽职守”。观乎此,林郑更应尽快研究以何种机制应对需要,勿再含糊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