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墨守成规 电动可移动工具法例应与时并进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沙田上周有青年在马路中使用电动滑板尾随巴士仆倒险死,车身摄影机所录得片段在网上广传后引起大众关注。警方其后介入调查,周一(16日)以“无牌驾驶”、“驾驶未获发牌车辆”、“没有第三者保险而使用车辆”及“驾驶时没有戴上认可防护头盔”四宗罪名将该名青年拘捕,并检获电动滑板车。

驾驶电动可移动工具的致命意外在港已发生不止一次,政府曾于2020年6月19日于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对电动可移动工具在香港的使用作出讨论。当时只建议了规管架构而并没有制订法定要求及引进罚则,而实地试验则至到2021年1月29日才得以正式开始。然而法规未立,测试检讨未完,意外又再发生。政府方面责无旁贷,必须加快相关法律立法速度以儆效尤,杜绝电动可移动工具使用者的“偷鸡”心态,并将电动工具规范化。

立法减少意外 搜数据助推行

其次,现有法律界线模糊无助警方执法同时容易令市民误坠法网,根据《道路交通条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汽车”的定义为任何由机械驱动的车辆。小型电单车、电动滑板及电动单轮车等电动可移动工具,预期属于“汽车”,导致警方在过往及是次案件中均需引用道路交通条例而非明确针对电动可移动工具如电动滑板车及滚轮等。而现存指引中电动可移动工具并不可在马路、行人路及单车径使用,换言之基本所有公共空间都不能合法地使用相关工具,而面对相关工具在港日益普遍,尽快立法有其必要及迫切性。

再者,由运输署所推行的实地试验亦应放宽参加要求,让更多市民能够参与,扩大取样数字以便尽快作出报告。其中要求参加者持有私家车或电单车有效正式驾驶执照实为不必,根据2020年6月19日于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中的报告提到电动移动工具通常比汽车轻而且平均移动速度大约与单车相约,适合在单车径使用,换言之一般能够正常操控二轮单车的道路使用者也应被视为合格使用者。

无论任何人士在道路上不论有心或是无意造成交通意外均需负上责任,上述案件中的青年被拘捕亦是无可厚非。然而值得深思的却是青年被指控的罪行是否合情合理?有关电动可移动工具的法律又是否已经完善?现存有关的法律只是作为削足适履的存在,政府理应加快相关法例立法,以防止下一次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