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调解院总部设港 推动文明对话任重道远
国际调解院公约签署仪式周五(5月30日)在港举行,香港正式成为国际调解院(IOMed)总部的所在地。国家以及各创始成员国看重的当然不是旧湾仔警署的建筑特色,而是香港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成功范例、兼具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优势,与国际调解院的理念和价值观相契合。特首李家超在致词时亦提及,本港法律业界大多精通双语甚至更多语言,熟知国际规则和惯例,有助香港成为解决争议的首选地点。
国际调解院的定位,根据政府文件所说,是与海牙的国际法院(ICJ)和常设仲裁法院(PCA)看齐。我们自然会问,既然已有ICJ和PCA两个专业、权威而且广泛认受的国际机构,为什么还需要国际调解院?若说国际调解院旨在“填补国际调解机制的空白”,补的是什么“空白”?其作为“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调解方式又有何独特之处?
诉讼、仲裁不无局限 调解优势超越对抗
以性质来说,ICJ是进行诉讼的地方,其职能是“依照国际法”裁判案件;而PCA则为仲裁提供便利,基础是“尊重法律”。比起单边行动(例如俄罗斯入侵乌克兰、美国发动关税战),诉讼和仲裁作为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毫无疑问文明得多,而且符合《联合国宪章”第33条的原则。然而两者本质上依然有一定的对抗性,结果往往是一方胜诉而另一方败诉,因而必然有“输家”。例如在与智利的比格尔海峡仲裁案中,阿根廷拒绝了不利于己的裁决,中国亦没有参与南海仲裁案,并陈明了仲裁庭的立场偏颇。
相比之下,调解可以说是处于对抗性最低的一端。这是为什么外长王毅在公约签署仪式上说,调解院旨在“以对话化解冲突,以协商调解纷争”。调解院的目标是令到双方的利益最大化,“超越你输我赢的零和思维”。如果说前往海牙往往带着可能败诉、成为输家的心理准备,将来国际争议当事方来香港,心态应该不是要分胜负、决高下。
对抗手段依然主流 推动调解范式转移
本质上,国际或政府间的争议往往不只是国际法的问题,还交织着复杂的政治、历史、文化因素。诉讼和仲裁着眼于法律对错,但调解更重视当事方的意愿以及各方的利益关注,在一些情况下可能更能够促成各方找出“最大公因数”。国际调解院作为一个平台,让各方不论文化、历史背景和法律体系,都可以在相互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解决争端。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联合国宪章》第33条的和平解决争端方法,也明确包括了调解在内。
事实上,对抗式方案的局限到处可见。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消除不了克里姆林宫对北约东扩的忧虑;乌克兰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回应,无法令到普京政府就范;欧美国家以经济制裁对付俄罗斯,到现在解决了什么问题?乌克兰要得到和平,最终很可能仍然要透过谈判,或者是有第三方参与的谈判——调解。如果国际间的分歧能在更早阶段、更加积极以调解方式处理,会否可以避免到一些冲突对抗以至是战火?由德国和法国在《明斯克协定》中的角色,到土耳其就黑海粮食问题在俄乌之间斡旋,都反映了调解在国际争议中的需求很大。
从国际调解院的多年缺席可见,调解远远未成为解决争议的常态。冷战以前,战争是国与国之间常见的对抗手段;进入廿一世纪,西方国家改用了经济制裁,但仍然是单边、强迫行动。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中国倡议并得到多个亚非拉国家支持而成立的国际调解院,严格而言是在推动国际间的一次范式转移。王毅以“六尺巷”的典故浅白而生活化地说明了中国“和而不同” 的理念,32个签署国中超过20个国家派出部长级(主要是外交部或司法部部长)或以上代表出席,由副总理来港的老挝和巴基斯坦规格最高,反映了对国际调解院的重视程度。
超乎法律专业 促进文明交流
香港作为国际调解院的总部所在地,无疑具备连接普通法与大陆法的优势,并且拥有国际化专业人才,但国际调解院作为一次推动范式转移的尝试,香港肩负的责任远不只是法律层面,而是要促进对不同文明、不同知识体系的理解和尊重。正如国际法的批判学派强调第三世界的观点与角度,推动国际法多样元以及去霸权、去殖民,香港在此过程中可以发挥多大作用?单从国际调解院目前缺乏欧美和发达国家的参与,就可见在国际法层面推动文明对话和理解,不只是任重道远,甚至乎是艰巨的。
拥有国际法院和常设仲裁法院的海牙,因其对国际司法解决与和平的巨大贡献,被公认为“国际法之都”。香港作为国际调解院的总部所在地,要达到海牙那样的地位,挑战不容小觑。国家既然寄予厚望、委以重任,香港唯一的选择就是在“一国两制”下找到跟不同国家、不同文明、不同政治传统的对话方式——这本来就是香港之为香港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