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就是三权之一
“三权分立”在去年一度引起争议后,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卸任记者会上,亦不意外地被问及这事。马道立正确地指出,重要的是根据《基本法》香港享有司法独立,而其强调法官必须依法律作出裁决,亦折射出社会对司法角色应有的理解——就是三权之一。
马道立周二(1月5日)在卸任记者会上,强调法官必须依《基本法》及誓言履行职责,“尽忠职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洁”,“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翌日,马道立在退休仪式上致词,再次强调法庭的职责在于“严格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对法律的相关事宜和争议作出判决”。
这些话乍听之下是寻常的。但对比当下社会,有声音认为如今政局败坏,法庭应该挺身而出,抗衡政府云云,马道立法官的话便更值得细思。不论社会对政府有多不满,官员是否受欢迎,法庭亦不能因而影响裁决。在诉讼中谁是谁非,法官只能问一个问题:法律怎样说?他们只能根据法律作出判决,而且如马官所言,是“严格根据”。
法官也不能凌驾法律
从这个角度看,司法就是三权的其中一环。司法并非超然于其他权力之上,它只能严格依据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对争议作出判决。马官强调“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所有人均须受法律约制”,这既包括了立法及行政机关,因此我们有司法覆核,亦包括了司法机关本身,所以司法机关不可能凭个人立场来作出判决。一名同情示威者或警察的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只能看法律规范及案情,不能受个人立场所影响。
无可否认,部份社会出现了“司法至上”的趋势,认为法院凌驾所有人及所有机关,但这既不符合《基本法》订明的宪政规范,也可以是危险的。试想,若然法律明确容许同性婚姻,但法官因个人立场或宗教信仰而反对,并作出这样的裁决,这对社会是福是祸?美国最高法院被视为至高无上,但其实也只是假象,因为它仍然受制于美国的成文《宪法》,只要国会及各州经过程序通过修订,最高法院也只能依据《宪法》而为。在香港,《基本法》就是司法机关的规范,也如马道立所说,“是所有关乎香港管治制度讨论的起点”。
司法机关只是三权之一,法官必须严格根据法律办事。《禁蒙面法》案件便说明,若然法律给予了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有限度立法权,法院亦必须尊重。各方面给予法院的压力日益,我们诚然要求法官秉持“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为专业的司法质素把关。但另一方面,香港社会并不能将所有烫手山芋也推到法院,更不能要求法官做“救世主”。说到底,各种政治争议只能由社会以文明及务实的方式协商及寻找共识,香港才能找到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