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吓法官只会损害司法独立
上星期四(12月3日),香港裁判法院总裁判官苏惠德下令将涉嫌诈骗的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还押候审,翌日其办公室随即接到恐吓电话声言“要炸死你老婆仔女”,警方已将案件列作刑事恐吓案件跟进调查,而律政司、大律师公会均先后发表声明谴责相关行为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
经历过去一年多的政治风波,香港社会陷入严重撕裂,任何事情动辄皆被置于政治对立角度看待,法庭审判自不例外。尤其当涉案人物有特定政治立场之时,认同者往往会质疑法官处事太过严厉,反对者则会倒过来批评判决倾向宽松,今次恐吓事件正是这种心态进一步激化的体现。
恐吓主审法官罪刑严重
《刑事罪行条例》第24条、第27条规定任何人威胁他人会使其“人身、名誉或财产遭受损害”或“作出任何违法作为”,意图使对方受惊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权作出的作为,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及监禁2年,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
另一方面,假若一个人的刑吓行为本身有意图阻挠、阻止、损害或阻碍法院进行司法程序,那么他亦可能干犯普通法中妨碍司法公正罪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凡任何人被裁定犯了普通法中妨碍司法公正的罪行,该人可在法院的酌情决定下,被处以任何刑期的监禁及任何款额的罚款”。
司法独立乃是法治之本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重要基石,这个“独立”兼有制度及思想上的含意。《基本法》第2条、第85条已经规定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但另一方面,法庭的裁决也不能因为舆论或民众为追求某种政治正确作出的批评声音,而变得偏频。法官能够同时不受两者干预影响判决,才算是真正意义的司法独立。
只有司法人员不受任何政治干预,独立按其专业奉行一己职责,使得违反法律的人接受制裁,“法治”体系方能巩固稳定,因此社会对于司法人员及法庭判决的论断不能只依政治阵营划分敌我,更不可以因为立场迥异诉诸违法行径“私了”解决。毕竟如果法官连依法判决都会遭肆意批评以至面临生命之虞,我们谈何尊重“法治”?
“法治”素来被视为香港的核心价值,无论大家秉持什么政治立场,维护“法治”的理想应该还是相同的。随着未来愈来愈多牵涉具政治背景人士的案件提堂,可以预期司法人员必然受到更多压力,我们在此情况下更需要格外保持冷静理性,莫让政治瓜葛蚕蚀香港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