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研摒弃运动式扫黑 有助完善法治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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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执法方式每每给人一种杂乱无章、任意妄为的印象,即使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或黑社会活动这些理应毫无争议的问题上,也往往无法让人相信,内地的一套是文明的。这一方面与媒体惯性放大内地的负面执法方式,特别是具争议性的“运动式”执法有关,另一方面亦与中共长久以来法治思维相对薄弱有关。不过,上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或许会带来改善的契机。

中共是一个靠“运动”起家、而且非常依赖“运动”去达致某种目标的政权。具体操作一般是由中央下达命令,再由一批相关部门联合落实文件指示,过程中虽然也会讲求法律,但在法治精神相对薄弱的背景下更多的是依靠政治权力。人们不会对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反右”感到陌生,这些都是带有暴力色彩的政治运动。改革开放后,类似政治运动已不多见,但社会治理上的运动仍然很多,2018年初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就是典型例子。

运动式治理有其实用之处,效果往往立竿见影。以邻近香港的广东省为例,根据官方资料,2020年1至10月全省“打掉涉黑组织51个,恶势力犯罪集团191个,破获刑事案件4167宗,刑拘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0007人,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280.51亿元,收缴入库涉黑涉恶财产20.53亿元……”从数字上来看,雷厉风行的整顿带来显著效果,对于一些曾受黑恶势力欺压的良民而言,运动无疑大快人心。

胡乱执法损民众信心

然而,运动式治理的坏处也非常明显,特别是在欠缺法治精神约束下,行政官员自行意会及任意发挥,有时为了应付上级指示,甚至会不顾人权,可能制造冤假错案。2018年2月初,山东省曾订下指标,要求“今年内,每个基层检察院至少要办理一起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或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完不成的基层检察院年终考核一票否决。”在这种指示下,官员为了“交功课”很容易会忽视程序正义,胡乱办案,威胁受影响人士的合法权益。更荒谬的是,一些明显无辜的人群可能亦会在被运动产生的执法压力波及,2019年江苏省曾发生扫黑扫到幼儿园的闹剧,结果教育部门要道歉。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建设成就令人瞩目,但在另一些层面,内地当局残存的不良操作令中共的野蛮形象挥之不去,因此也就有了摆脱运动式治理模式的客观需要。

目前,中国欠缺专门针对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正在审议的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就是回应这个问题。审议中的草案共有10章83条,界定了有组织犯罪概念,将有组织犯罪规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以及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此外,草案还对恶势力组织作出定义,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当然,立法并不等同运动式治理的弊端会自动消失,立法亦不代表人权、法治精神就会自动出现。假如行政权力拒绝把野蛮的执法方式规范起来,拒绝按照法律的严格定义行事,过程中又无视人民的基本权利,继续自由发挥,那么立法也是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