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外国人永久居管理条例》掀争议 公民、居民身分须完善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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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2月27日),中国司法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管理条例》(下称《永居条例》)征集意见,引起不少民众担忧,认为中国人与外国人的权力和义务不对等。这次争议对于“居民本位”、缺乏“公民权”与“居民权”区分的香港,也不无启示。

早在2004年,中国司法部便已出台《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更表示将继续营造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按市场规律和国际通行规则办事,让外国人在中国拿“绿卡”更容易。所以,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如今的《永居条例》正是在规范外国人引入制度上,进一步扩大及优化对外开放,吸引人才和外资。

然而民众的视角却并非如此。截至周一(3月2日),《永居条例》意见征集稿的阅读量已经超过27亿。反对的声音更是铺天盖地,不少网民甚至表示:“若通过,必上街,五四也不远了!”

针对中国官方发布的外国人永久居留征求意见,中国民众甚至以“民族自救”来进行反对。(微博@清宁日月v)

外籍居住者的优待

反对的声音认为过去不少外国人获得“超国民待遇”,享受“洋大人”待遇。比如。当2月初大部分武汉市民一“罩”难求时,一名武汉留学生在接受央视访问时提到学校每天为留学生发放8个口罩,引起中国网民强烈不满。又比如在去年7月曝光的山东大学留学生学伴制度,“1个留学生配3个学伴,学伴以女生为主”,更令民众义愤填膺。多个城市被指对外国人报案“特事特办”,迅速解决案件。地方机构不能一碗水端平,差异对待中国人和外国人的自然让国人“积怨已久”,也害怕《永居条例》变成为“洋大人”保驾护航的法例。

另一方面,反对者也质疑制度和法例本身,认为《永居条例》给予外国人高于中国公民的保障和权利。比如,《永居条例》将规定居华外国人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也令人认为这种作法厚此薄彼,因为中国不少农村尚未完全覆盖此类保险。再如买房条件上《永居条例》多体现的本国人与外国人的不平等,条例明确外国人买房不受户籍、社保限制,而中国多个城市对本地居民均有买方限制,比如深圳规定持深圳户籍的单身认识限购1套,家庭限购2套,又或者需满足连续5年在深圳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条件。

无论基于过往的管理经验,亦或条例本身,问题的核心都是社会能否合理区分了公民与居民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来说,“居民”相对于“公民”,在该国或地区享有的权利和须履行的义务应该较少。在中国这个语境下,也即中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比外国居民多。然而,根据过往经验和此次条例,这种关系似乎颠倒了过来。因此,一则中国基层单位需谨慎对待,解开国人心结,纾解这种极端排外的情绪;二则政府也应厘清新法例下中国公民与外国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完善法例奠定民众基础。

内地有不少外国人居留,如何处理好他们与本国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是政府需要面对的问题。(中新社)

香港所缺的公民身份

在香港,我们的法律没有赋予外国人“超国民待遇”,但对于定居者的权利与义务厘定,显然也未完善。以最近的财政预算案派钱一万元为例,移居海外多年的香港人可获发一万元,但在香港居住和工作的新移民反而没有,便反映了香港永久居民的制度不足。由于历史和主权原因,香港采用“居民本位”制度,即不论国籍,只要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就已能享有大部分权利。比如非中国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亦有投票、参选立法会12个功能组别等政治权利,而这些政治权利,在其他国家通常是只属于公民的权利。所以我们很容易以为,香港永久居民就等如香港公民,即使制度上根本不存在“香港公民”。

香港缺乏“公民”与“居民”权利和义务的区分,也让部分持有外国护照的永久居民可以“食两家茶礼”,即使已移居“逃生门”也拥有香港的政治权利,决定在香港居住的人的社会安排和前途,这样是否合适?我们曾倡议建构“公民—永久居民—居民”三级公民制度,区分公民权和居民权,让有志于参加香港政治选举、希望行使其权利来影响香港发展的人,得到更公正对待。这个问题在社会上向来较少人讨论,但派钱一事可能成为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