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护发”终极胜诉 当局跟进措施须有理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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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长毛”之称的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早前入禀控告惩教署强逼男囚犯剪短发属性别歧视,终审法院上周五(11月27日)裁定梁终极胜诉。终院裁决值得肯定,惩教署应纠正涉性别歧视的行政安排。惟周二(1日)有传媒引述消息,指惩教署或统一要求男女囚犯同留短发,有关措施引起广泛社会关注。

梁国雄于2014年因示威被判入狱,服刑期间须剪掉一把长发,梁质疑惩教署要求男犯剪发,女犯却可留发属于性别歧视,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最终上诉至终审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梁国雄胜诉,惩教署的做法违反《性别歧视条例》。

有“长毛”之称的前立法会议员梁国雄,早前入禀控告惩教署强逼男囚犯剪短发属性别歧视。(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行政措施不能性别歧视

终院法官在判辞指出,《性别歧视条例》列明四项元素,其中在本案具争议的是“投诉人所受待遇,是差于该名用以比较的人士”一点,认为男犯无权选择头发的长度这事实,显示他们受到有别于女性囚犯的待遇。其实这不只关乎“长毛”梁国雄的事,其他男囚犯亦可能以往有留长头发的习惯,因而被要求剪短。相关安排本来不见得合理,在梁国雄循合法途径提出挑战后,现亦被终院裁定违反《性别歧视条例》,当局实应检讨安排。

惩教署虽未就禁止女囚犯留长发的消息作直接回应,只表示正研究判词及征询律政司的意见,以再决定下一步行动。但若惩教署拟禁女囚犯留长发的消息属实,意即措施将有可能避免男女囚犯在待遇上出现差别,以在合乎《性别歧视条例》的情况下继续把囚犯的头发剪短。

这不只关乎“长毛”梁国雄的事,其他男囚犯亦可能以往有留长头发的习惯,因而被要求剪短。(资料图片)

纪律与造型未见合理关联

最终惩教署会怎样做,目前尚未确定。惟将女性囚犯头发一并剪短的做法,即使可能符合性别平等的法律要求,但亦或引起女囚犯广泛反感,更坏的情况是予部份人在败诉后“报复”的观感。如何以更人性化的方法跟进法庭判决,值得署方深思。

梁国雄案中,惩教署一方认为把囚犯头发是为确保监狱纪律,有必要限制囚犯在外型上保持一致,也认为社会上对男及女性的既定造型,能应用于囚犯身上。不过终审法院对有关说法已不接纳,认为确保监狱囚犯的纪律及施加社会上对男女性别的既定造型,两者并无合理关联。

惩教署须认清把囚犯头发剪短的目的为何。署方的剪发规定内虽有“为保健康及清洁”一语,署方在庭上亦言希望囚犯发型跟从“传统发型”,但女性留长头发未见得有违卫生或传统。若过去女性囚犯的头发并未直接引起纪律问题,署方更应该慎思有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