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通例》的传媒定义需具说服力
警察公共关系科周二(22日)致函四个传媒工会,通知警方修订《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定义,引起传媒组织及大专新闻界抨击。警方欲改善执法时的场面秩序,动机可以理解,但单方面而未周详的举动或会适得其反,当局应与传媒组织多加协商。
在修改《警察通例》前,“传媒代表”要持有报馆、通讯社、电视台及电台所发出的身分证明文件、香港记者协会会员证、或者香港摄影记者协会会员证。修例后,传媒只限为“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的传媒机构”及“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报章、杂志、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认可的工作人员。两者最大分别是,警方不再借助新闻机构和两个记者协会识别记者,转而依靠政府新闻处和警方自身。
记协、摄记协资格恒之有效
设立新闻处发布系统原意是为传媒提供政府新闻材料及发放政府部门采访通知,要加入名单固然要符合法例对印刷、广播媒体,或者符合纯网上媒体的定义,但并非用作识别记者资格,用此资格会有漏网之鱼,例如为数不少的网媒和大专媒体,以及没有固定受雇机构的自由身记者。尤其是大专新闻院系的学生,过往亦获政府安排采访,警方应顾及他们的需要。
相较于新闻处登记系统,记协和摄记协的名单和准则也简单易明。以记协为例,正式会员是指“必须以新闻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过往记协把关会员资格同样恒之有效,鲜有过失,亦可方便自由身记者证明采访资格。若果警方不同意旧《通例》只列出两个协会,那可以纳入更多有信誉的新闻组织,同时采纳新闻处系统名单,而非反过来删除两个协会的认证资格。
应先与新闻组织商讨
另外,是次改动并没有事先跟新闻组织商讨,只是在实施之前一天出信通知,并于修改《通例》后翌日就实施。警方虽称欢迎新闻组织提出意见,保持沟通,但始终予人单方面收紧管制的观感。除了记协和大专新闻系表明反对外,新闻行政人员协会亦表示强烈关注,认为警方应先详细交代登记制度,“任何措施必须以便利记者采访为首要考虑”。其实,近来街头冲突稍为减少,警方应有时间及空间与新闻组织讨论双方同意的辨识准则,求同存异。
其实是次修改《警察通例》,不应代表定义以外的记者不能采访,因为在一般公众地方,任何人也有权采访。反而《警察通例》表明,警员须以“互谅互让态度”配合传媒工作,能否真正做到这一点,为社会所关注。例如8月中,警方搜查报馆大楼,包括香港电台在内的记者亦曾被拒进入采访区,但他们本身就符合《通例》对传媒的新旧定义。未来警方会否一视同仁地便利所有合其定义的传媒采访,而非只选“可信任传媒”进场,仍是未知数。
现时创立媒体的成本相对低廉,在社会处于风浪之际,更多人愿意投身编采工作,记录社会点滴,警方担心当中有人阻挠现场秩序也不无道理。但做法要合情合理,观乎今次改动《通例》,招来不少质疑,做法实应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