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执法及审讯由香港负责 体现两制差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周六(20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说明了“港区国安法”草案,相关内容通过媒体报道出来后,一如所料在香港社会引发热议。中央将会在完成立法后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并会委任国安事务顾问向港府提供意见,部份舆论据此认定中央摧毁“一国两制”。这次无疑是“一国两制”的重大挑战,但从草案所说明的立法原则、框架及细节可见,中央亦有根据香港习惯和港人认知,制订一部适切两制差异的“港区国安法”。若然香港政府以此为基础,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让中央放心,或可能成为够巩固“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契机,助近年开始受到质疑的“一国两制”重新出发。
长期以来,香港人对来自地的一切投以猜疑的目光,对中共抱有极大戒心,所以当中央决定制订“港区国安法”,部份市民担心“寻衅滋事”将会在香港上演,有泛民政党甚至绘影绘声地形容国安法是“国家恐怖主义”。这些言论有的是杞人忧天,有的则着眼于两制差异,担心由中央立法的可行性。
然而,观乎法工委对草案的说明,中央是次立法显然也相当清晰两制的差异,对香港的情况给予一定的关注。例如在草案说明内容提出的“六个明确”中,第二点便强调必须遵循法治、保障人权等原则。具体而言,根据法工委的说明,《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中的言论、结社、集会、示威等自由将继续受到保障;而港人奉为圭臬的无罪假定、自辩权利、同一控罪不能两审等原则亦不会受到削弱。
同样值得留意的是第五点所说明的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式。国安法生效后,除了港府未必有能力处理、必须由中央代劳的“特定情形”,本地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拥有管辖权,这便反映了中央对香港执法及司法团队的信任。与此同时,中央亦对香港法律制度予以尊重,包括表明“港区国安法”和本地法律均适用,例如执法部门在调查国安案件时,可以采取“现行法律准予警方等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案件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职权和措施。”
在陆港两地因“反修例运动”而离心离德的情况下,围绕国安法的质疑肯定还会持续一段时间,要扫除质疑就只能够通过客观实践。但无论如何,从草案内容来看,“港区国安法”并非一些民粹言论所指的破坏了“一国两制”;相反,中央在制订这部法律时,也照顾香港原有的逻辑和习惯,尽量保存两制的差异。中央既然对香港的需要投以关注和特别的处理,香港政府更要好好把握“一国两制”下实践国安法的空间,通过实际成绩证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行得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