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应有合理居住空间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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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目前政府的标准雇佣合约规定,本港的外籍家佣必须与雇主同住,惟有菲佣在2016年入禀高等法院,并提出司法覆核,认为这限制有违宪之嫌。司法覆核被驳回后,菲佣不服裁决提出上诉,案件周二(17日)在上诉庭开展聆讯。规定是否违宪属法律问题,要交由法庭处理。但在政策层面,同住规定不但使外佣在空余时间被迫工作,亦或会反过来在假日被迫外出,行动自由大受限制。政府值得考虑放宽限制,提升外佣来港工作的吸引力,以应付未来庞大的需求。

自1970年代初政府推出输入外籍家庭佣工政策后,截至2019年3月底,本港的外佣人数已多达391, 586人,占劳动人口约一成。对本港的经济结构而言,外佣分担了不少家务工作,使更多女性可投入就业市场,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可是,自2003年港府推行强制留宿规定,外佣的休息环境不但没有充分保障,而雇主涉嫌虐待外佣的惨案更时有听闻。

2003年转捩点

回看当时的政策背景,2002年有雇主安排其外佣在花店工作,终被判囚两个月,事件引起舆论对非法劳工的关注。适逢在千禧年初本港先后经历科网股爆破和911事件,经济不振,失业率飙升,迫使港府为回应民间声音。为加强保障本地劳工的就业机会,港府将原先外佣住宿上自行与雇主达成共识的安排,改为强制同住,以减少外佣在工余空间“揾外快”的机会。据入境处的“标准雇佣合约”列明,外佣须于合约内订明的雇主住址工作和居住,而雇主须为外佣提供“免费、合适、设有家具而有合理私隐的住宿地方”。如雇主不符合规定,其申请将会被拒绝。

然而2003年的政策背景已远离,正如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在2018年讨论特区政府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报告时写道,“部分委员对于外籍家庭佣工的‘两星期规定’及‘留宿规定’表达关注,并促请政府当局每年检讨是否有需要继续施加这些规定”⋯⋯“部分外佣即使被雇主虐待或剥削,亦不敢向警方或劳工处举报其个案,因为他们担心在‘两星期规定’下,他们可能会因为被提前解约而须返回原居地。该等委员亦察悉,部分外佣未获提供合理住宿环境,而且工时极长。”这都证明2013年与2014年的印佣Kartika和Erwiana虐待案,背后实有制度成因,而非个别事件。

再者,本港家庭居住面积不足,部分无良雇主安排外佣瑟缩一角,同是剥削外佣应有的基本生活环境。外劳事工中心(MFMW)在2017年的研究报告指出,虽然标准雇佣合约要求雇主提供“合适的房间及合理的私隐”,但结果却显示不少外佣都被安排在储物房、厨房、厕所等空间休息,不但难言是“合适的房间”,更绝无“合理的私隐”。而最臭名昭著的例子,莫过于是儿歌天后李紫昕,遭媒体踢爆让外佣睡马桶上的舖床。

政府论点站不住脚

可是,港府一再强调要“保障本地工人优先就业”,并指“容许外佣在外留宿的风险,以及对私人住屋和公共交通造成的负荷等问题”,但这两大论点亦有斟酌之处。无可否认,本地工人就业乃是任何经济体的重中之重,但外佣的权益和就业机会本质并非相互排斥,更不应以牺牲前者的合理权益来达到目权。毕竟非法劳工问题,不仅涉及入境处执法的力度,也涉及好些唯利是图的雇主,故要外佣承担起所有结果也非公允。

港府以社区负荷问题作辩解,同样也是难以站稳阵脚。在私人住屋方面,一般外佣仅拿四千多元工资,根本难以负担本港的租金,即使外佣有意在外留宿,亦只能靠数人以合租形式,分担开支。如果强制同住被废,也不等同“强制在外居住”,只是雇佣双方的自行协商去向,并不一定大增租盘需求。在公共交通负荷上,除非外佣的工作足不出户,否则她们在社区定会衍生交通需求,与是否同住无关。

除了劳工权益外,废除同住政策亦有其功利考量。本港踏入人口老化年代,使愈来越愈外佣将会负责照顾长者,而数字上2016年亦有约一成60岁或以上独居长者聘用外佣,较1995年的2.5%大升3倍,可见本港对外佣的需求将有增无减。与此同时,随着女性劳动力逐步释放到市场,亚洲各国对外佣需求同样日益,外佣到外工作时将有更多选择,无须视本港为终站,故容许外佣在外留宿,亦可提升在港工作的吸引力。不论在劳工权益和功利两大面向上,废除同住政策不但可还外佣应有的劳工尊严,更是维持本港吸引力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