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法律界忧虑非无理 林郑月娥不应回避质疑
法律界于周四(6月6日)发起黑衣游行,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大律师公会、法律界全体选委及律师会亦已先后发声明,力陈修例之弊。其中,认为香港法庭没权力为逃犯人权把关的疑虑,近日亦在文子星案中得到确认,可见法律界及社会的反对声音并非无理。故此,当局应考虑再次修订草案,将人权保障明文列在条例中。
根据案情,印度裔男子文子星涉嫌向恐怖组织提供资金、抢劫和策划恐怖活动等,被国际刑警发出红色通缉令。由于印度政府与香港签有逃犯移交协定,故向港府申请引渡文子星回国受审。这次交付程序,东区裁判法院近日正在审理。
法院:交付程序不包括人权审查
代表文子星的大律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杨艾文在庭上指出,文子星若被移交到印度,将面临残酷及不人道对待,违反《香港人权法案》,因此要求法庭否决移交申请。然而,这个论点受到代表印度政府的资深大律师华伟思(Wayne Walsh)质疑。两地的移交协定与《逃犯条例》大致相同,没有列明公平审讯等人权保障是移交的必要条件,故此华伟思认为法庭没权力以《香港人权法案》审查移交申请。
周三,裁判官确认华伟思的看法,驳回了杨艾文的论点,指出法院只依照移交协定审查交付程序,并不会考虑《香港人权法案》的条款。
须知道香港政府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达成双边协议,是基于对其司法体制的信任,认为可大致保障被移交者的权利。在此等情况中,被移交者会否面对不公对待,已获关注,更何况与非协议地区的移交安排?
而政府当前修订《逃犯条例》,正是处理与非协议地区的移交机制,但同时又拒绝在条例中明文保障人权。当局甚至多次以“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口脗指出,反对声音误解了修订草案,而草案对被移交者的人权保障已经充足。就此,文子星案可谓间接印证了法律界一直的说法,即在逃犯移交的审查上,法庭只得非常有限的权力。社会上普遍均由此认为,被移交者的基本人权,例如公平审讯权等,不轮到法院把关,而是取决于政府的判断。
当然,文子星案仍在审理当中,尚未知将来会否有上诉,亦不知上诉会否带来新的理解。但值得指出的是,华伟思曾在律政司负责引渡和司法互助多年,并掌管国际法律科,故此他对香港的引渡机制了如指掌。就此,林郑政府须正视坊间忧虑,将人权审查明文列在条例之中,而非如现方案的行政安排。
律师会:特首审批非保障机制
更重要的是,《逃犯条例》修订草案的保障不足,已经不是个别法律学者或大律师的意见,而差不多是整个法律界的共识。在修订过程之初,大律师公会已经发表意见书,指出政府没有足够理据修例,而且草案削弱了原有的把关机制,实为不可。至4月,全体法律界选委,促请保安局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认为草案一旦通过,会严重损害国际社会对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的信心。到本周三,代表事务律师、向来被视为立场保守的律师会,亦发表公开声明,从多个角度力陈草案的不足。
3月4日:大律师公会发表意见书,指出《逃犯条例》修订方案的不足
4月2日:大律师公会再发表意见书,批评《逃犯条例》修订草案
4月8日:全体法律界选委发表声明,促请政府撤回《逃犯条例》修订草案
6月5日:律师公会发表意见书,批评《逃犯条例》修订草案
律师会在意见书中指出,根据目前的修订草案:
● 被移交者不可以挑战申请方提出的证据,对其保障不足;
● 行政长官非普选产生,而是政治任命官员,由其审批移交申请并非一种保障机制;
● 政府可以修订《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处理港人在外地的谋杀案;
● 政府应该展开公众咨询,并详细交代中国与外国政府的引渡安排、外国国内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移交安排等。
至此,大律师公会、律师会、法律界选委均已拿出理据,反对政府的修订草案,还未算上有资深法官匿名向路透社表示,修例并不可行。而法律界已发起了回归以来的第五次黑衣游行,反对政府勉强修例。换言之,可以说整个法律界都已经表态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
特首不能再做鸵鸟
面对如此情况,当局已经再没有理由推搪,声称这是误会、无理据的忧虑云云。更重要的是,政府若然真的自以为有理,便不应该拒绝与法律界选委会面。选委之一、法律学者张达明批评政府“不愿意面对现实”,实非无理。
下星期三(6月12日),草案将在立法会全体大会举行二读,立法会议员届时可以提出修正案。特首林郑月娥实应把握这段时间务实完善草案,或考虑先以较少争议的方式修改《逃犯条例》,在下个会期再从长计议。否则,随民间的反对声音升温,这不只会是林郑月娥个人的政治危机,亦可能令香港陷入一场充满未知的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