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必须“加辣” 还竞委会应有权力
社会不少人同意,竞争事务委员会打击市场垄断的成绩欠理想,由油价到超市零售均可见一斑。但正如竞委会主席胡红玉所言,问题并非他们没心,而是《竞争条例》的局限。
这条条例行之三年,进入检讨阶段。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是时候回应竞委会的诉求,为《竞争条例》加辣,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及保障消费者权益。
当英国第二大超市Sainsbury's去年宣布,将并购第三大超市Asda时,很多人已知道事情不会顺利。一如所料,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调查并购会否造成市场垄断,损害消费者权益;原本占据市场龙头位置的Tesco亦向当局发功,力陈这宗并购的潜在问题。
环顾世界各地,英国、美国、新加坡的反垄断部门都为并购把关。若并购金额或企业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规模,涉及企业即使达成协议,这宗交易也要经当局审批,检视会否阻碍市场竞争,损害民众利益。
只规管电讯合并 专家:完全讲不通
香港2012年通过《竞争条例》前,考虑过是否要引入相似的机制。当局曾援引意见指出,香港市场规模较小,可能会出现“自然垄断”来达至经济学上的“规模经济效益”,未必适宜规管。未知原因是否如此,条例最终没有赋予竞委会把关并购的权力。目前唯一受规管的电讯业并购,原本亦有《电讯条例》把关,只是后来权力过渡至《竞争条例》,由合并守则规管。
当年的竞争条例草案工作小组主席、现任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郑建韩曾向《香港01》大表反对。“为何只有电讯业才受合并条例监管?完全没有理由。不论法律理据上或是经济学上是完全讲不通的。”
再者,与香港市场规模相似的新加坡,同样有并购审批的法定程序,合并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一定规模,交易就要经政府审批。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有何理据,不在《竞争条例》引入并购规管?草拟条例时,当局曾谓“數年后检讨《条例草案》的成效时,可能将合并管制扩大至跨行业规管”,目前行之三年有多,相信商经局亦是时候“找数”。
应修例让受害人兴讼
竞委会主席胡红玉周二(1月15日)表示,正与当局检讨条文,除了合并规管外,还会考虑是否容许个人提出诉讼。目前《竞争条例》只赋予竞委会调查垄断行为,却不许个别人士提出诉求;除非竞委会已确认案件成立,受害人才可提出后续诉讼,申索补偿。个中局限,显然而见。
反对私人兴讼的常见原因,是减少滥告。然而,一来入禀者要考虑举证难度、胜算等问题,并不一定会“为告而告”;第二,滥告并不代表企业会动辄得咎,仲裁机构总得检视证据;第三,欧洲的竞争条例虽然容许私人入禀,但私人兴讼的数量始终不多,案件通常由监管当局提出。由此可见,反对私人兴讼的说法,未必站得住脚。在今次检讨条例之时,商经局若要再次拦阻引入机制,必须拿出经得起考验的论证。
欠的是权力还是能力?
另一个值得检讨的,是竞委会的调查权力或能力。胡红玉指出,在部分情况之下,竞委会没有强制搜证的能力,例如无办法下令油公司交出油价折扣等商业资料。翻看《竞争条例》,竞委会须有合理原因怀疑对方可能已违反竞争守则,方能强制交出指定文件。这或许形成“catch-22”悖论:要取得文件才能有怀疑的理据,但要有怀疑的理据才能取得文件。
胡红玉甚至指出,这会影响“宽待协议”的效果。正如各地的反垄断法,香港的《竞争条例》同样允许合谋者自首,供出资料换取免责,但胡红玉早前接受《香港01》专访时表示,由于竞委会的调查对他们不构成威胁,所以他们亦没有动机要自首换取宽待。
参看外界例子,例如英国的竞争和市场管理局在调查初段,同样没有权力强制对象交出文件,直至他们立案后,方能强制对方合作。英国或其他地区的监管部门,有否遇到与竞委会类近的难题?商经局在与竞委会检讨条例时,须研究问题的真正成因。若可透过修例来完善调查权力,则应从善如流;若问题不在权力而在能力,当局亦应考虑扩充竞委会的编制,令他们有足够能力应付调查工作。
竞委会虽然要调查案件,肩负市场公平竞争的责任,职员人数及拨款却似乎不足。在2017/18年度,竞委会的人手才由49人增至55人,比起平机会的97人或私隐专员公署的75人,都相形见绌。在同一个年度,竞委会的拨款为8,000万,与私隐专员公署相若,但远低于平机会的数目。
香港需要的不是向商家倾斜的“便利营商环境”,而是同时兼顾消费者权益的“健康营商环境”。就此,竞委会任重道远。在当年立法之时,《竞争条例》及竞委会已经被大打折扣。现时商经局到期检讨《竞争条例》,实应同时检讨竞委会的工作范围,在人手编制及拨款方面为之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