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私行山客累死消防员 开征“救援费”事不宜迟
消防总队目邱少明前年奉召到马鞍山吊手岩,参与拯救一对行山情侣的行动,其间疑因意外堕崖,送院后伤重不治。死因庭周一(25日)展开聆讯,获救男休班警员承认,事发前早已看到写有“悬崖危险,勿前进”的指示牌,但他仍然不理劝喻,一意孤行,最终酿成致命意外。类似事件其实并不罕见,有些人总爱逞一时之勇,不必要地加重搜救人员的负担。“01观点”认为,当局必须开征“救援费”,阻吓不负责任的行山人士。
市民参与山野活动时,什么事应该做,什么事不应该做,早已是常识。消防处多番呼吁,市民应“选择安全及合适的行山路径”,“选择有明显路标的山径”。这名休班警员无视指示牌,身陷险境,显然是自找麻烦。事实上,类似事件还有不少,例如在2018年8月下旬,两名内地行山客在八号风球下被困飞鹅山。当局为了拯救他们,先后动用30架次消防车、9架救护车,以及160名消防及救护员。
香港资讯流通,安全指引从来不缺。我们要问,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部分行山人士依旧“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再谈“加强宣传教育”,究竟还有没有效果?考虑到在发生类似事故后,政府总须花上大量人力物力,支付高昂成本,当局理应在宣传以外,另辟蹊径,包括向冒险行山的人士征收罚款。
有意见质疑,征收罚款立意虽好,但操作时困难甚多。例如上山时天气很好,但后来突然黄雨,这个情况便很难处理;至于要收取几多救援费,才能有“惩戒”作用,也是一个争拗不断的问题。我们同意部分情况较为复杂,必须从长计议,但另一些情况根本毫无争议(包括休班警员无视告示牌、走近明显危险的悬崖),无须花太多时间讨论。
在类似议题上,台湾花莲县政府的做法便颇有参考价值。2017年生效的《花莲县登山活动管理自治条例》规定:“于本府公告之管制山域从事登山活动遭受登山事故,由本府进行搜救者,本府得以书面命其支付搜救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当局去年向六名擅自进入未开放山域的登山客裁罚,还开出全台首张“直升机搜救付费罚单”,涉及新台币92万余元(港币约23.4万元)。除了台湾,日本埼玉县、美国国家公园等亦有类似的“救援费”规定。
最理想的情况,当然是行山人士自律,懂得为人设想,那便无须开征“救援费”。然而太多事例证明,遇事要当局救援的情况总是不断出现。诚然,拯救遇险人士是救援人员的责任,但这并不代表,政府无须打击不负责任、置救援人员于险境的行为。我们认为,与其在救援人员牺牲后,歌颂“救人英雄”,倒不如切实采取措施,以免他们承受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