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政府的语言伪术 谁在牺牲死者家属利益?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香港少女在台湾被杀,死者已矣,但尚未沉冤得雪。若然政府真心为家属着想,就应该舍难取易,向民主派妥协并携手修改《逃犯条例》,而非坚持己见,任由社会陷入矛盾和对立。

正如“01观点”早前爬梳历史,指出《逃犯条例》自1997年后一直留有司法空隙,不适用于香港以外的中国地区。所谓“漏洞”存在多年,政府近日才嚷着要修例,岂非后知后觉?

修例延宕 责在政府

特首林郑月娥或许亦自知理亏,周二(2月19日)召开行政会议前亦尝试回应,表示“当然你问,回归二十多年你也不堵塞,现在才有一个时限性的堵塞?这是因为我们眼前有一个案例”,并自言于心不忍。

讽刺的是,这个解释恰好反映出,政府没有未雨绸缪,竟等到案件发生才急就章。若然今回社会争论需时,未能及时移交疑犯到台湾受审,责任不在立法会,而是政府当局。将责任推卸给反对仓促修例者,是试图以语言伪术扰乱视线。

20岁香港少女潘晓颖去年2月到台湾旅游期间,遭其同行男友陈同佳杀害,事件轰动全城,亦触发保安局建议修订《逃犯条例》。(资料图片)

临时拘留 弹性处理

林郑政府第二个错谬,是因果推论乏力。保安局以“立法会讨论需时,让疑犯有机潜逃”为由,建议剥夺立法会原有的审批权力;纵然原因的陈述符合事实,但不必然推论出后者。因为“01观点”曾指出,当局可研究先“先容许执法机关扣留疑犯,后再由立法会覆核引渡协定”。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亦公开表示,当局可以赋予警方临时拘留权,不必删除立法会审议这一关。

日落条款 可息疑虑

相似的谬误,还见诸于第三点。当局多次表示要尽快修订《逃犯条例》,务求在疑犯重获自由前,将他引渡到台湾。例如林郑月娥周二说:“如果我们仍跟人计较、慢慢在社会咨询,或者出一些咨询文件,恐怕就帮不了这个特别的个案。”

“将疑犯引渡到台湾”无疑是社会共同所想,但这是否必然要以目前的方式修例呢?有立法会议员就建议,政府可在今次修例中加入日落条款,确保今次的修改只会用于陈同佳案;此后的安排,由立法会从长计议。这个做法,一来既可达到林郑政府的目标,二来亦可满足立法会议员和社会的期望,充份审议细节以平息疑虑。

保安局2月12日向立法会提交修改《逃犯条例》建议,民建联立法会议员同日召开记者会,与潘晓颖案死者家属支持修例。(资料图片/杨婉婷摄)

完善引渡机制,避免逃犯逍遥法外,是政府应有之举。从大原则来看,讨论修改《逃犯条例》是合宜的。但当局绝不应以一次案件来仓促行事,而且修例幅度相当大,可能忽略疑犯应有的人权保障。纵然部分反对声音出于偏见,但部分关注的确有其理据,值得参详。观乎当局的处理手法,社会质疑政府借遇害少女达到政治目的,岂非无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