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案】税交得多就应该退得多?连香港政府都不敢苟同!
“01观点”早前撰文,批评《财政预算案》的“利民纾困”措施了无新意,近乎搬字过纸。特别是宽减薪俸税、个人入息课税、利得税和差饷,均是以“富者多得”原则制定,有违分配正义。
以薪俸税为例,因本港税制为累进税、标准税并行,能者多付,以2016/17年度的情况来说,本港约170多万名纳税人中,收入较低的130多万人中有很大部分未取得薪俸税宽减的上限两万元,而低薪者更可能只获得数十或数百元退税,反观余下收入较高的40多万人则有机会全数收到两万元宽减。
最近社会上有不少看法认为,政府所退的税本来就是市民自己所缴,如今既然推出税务宽减措施,那么按原先缴付的比例退税,多缴多退、少缴少退,属合情合理之举。然而,这其实只是似是而非的说法。
税交得多就应该退得多? 其实有违公共理财原则
对政府来说,不论是利得税、薪俸税、印花税,还是其他收入,当进入政府库房便属公帑的一部分。根据2012年时任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在立法会回应议员的提问,便清楚指出按照政府一贯的公共理财原则,税收会拨归政府一般收入,然后透过资源分配工作,按照当前的优先次序将资源分配至政府的各项工作和服务,以确保这些工作和服务切合社会各方面的需要。
同时,陈家强认为假如硬性规定将某项税收的一定比例用作某指定用途,将会破坏政府行之有效的资源分配机制,使其失去灵活性。
这道理说穿了很简单,即缴税本属公民义务,当政府获得收入后,其公共理财责任便是应该承担“资源分配者”的角色。所谓“资源分配”,当然不是按照社会既定的贫富结构分配,而是应该按当前社会需要而定。
在上述政府自己也承认的公共理财原则底下,《财政预算案》却几乎年年推出税务宽减措施,将本属一次性分配的措施变相“恒常化”,而退税退差饷又不过是按照既定的社会贫富结构作分配,等同政府回避了自己本应作为社会“资源分配者”的角色,其实相当失职。
税务宽减属积非成是做法 政府应该走出“路径依赖”
这当然不是说政府应该退两万元给穷人,退十元给富人这般“逆向操作”;而是如税务宽减这类无助于应付当前社会实际需要的一次性分配措施,根本就不应该存在,更不应该年年存在。以差饷宽减来说,现时全港近两成业主持有多于一个物业,上次共获退约28亿元。但在同一份预算案当中,N无人士却得个桔,这究竟是一套怎样的“公共理财”逻辑?
更为讽刺的是,在今份预算案中,上述退税退差饷措施是列在“利民纾困”的分类当中,不知政府究竟是否知道自己是纾谁之“困”?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周四(2月28日)出席节目时曾解释不推出“N无津贴”的原因是现时“在职家庭津贴”(职津)及交通津贴已惠及六万个家庭。但“01周报社论”早已指出,现行职津的原型是“低收入在职家庭津贴”(低津),前者基数甚低,即使特首林郑月娥上任后着手改革,因基数甚低,金额仍然有限。现时合资格住户每月津贴视情况介乎400元至1,200元之间。
政府这种做法,说穿了就是继承了官僚系统长久以来因循苟且的陋习──即透过一次性分配“散财消灾”,回避承担起基层市民生活保障的责任。前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张炳良,就曾著书诚实地描述公共行政常见的政策生态,存在所谓“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即是说,制度和机构内存在延续性和行为惯性、及对改变的惰性和抵制,往往成为维持现状的基础以至逻辑。
这种退税思维的毒素,除了在《财政预算案》年年都见到之外,更悲哀的是在其他关乎民生基本保障的政策范畴也同样见到这种思想“遗毒”。例如最近立法会正就《2018年税务及强积金计划法例(关于年金保费及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税务扣除)(修订)条例草案》法案进行讨论,拟增加“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税务扣除上限至六万元。有政府官员就承认,基于简单低税制,退税的主要受惠者是高收入人士,至于相对低收入人士能够享受到的优惠基本上是微不足道。
多供多退、少供少退,看似并无不妥。但魔鬼藏在细节,根据立法会文件,在评估“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税务优惠会对政府财政造成的影响时,提及虽然现时难以评定新税务扣除会令政府少收多少税款,但现时就强积金强制性供款和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供款提供的税务扣除,令政府每年少收约12.5亿元税款。
单凭强积金不足以保障市民退休生活,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政府宁愿花费资源去帮助高收入人士夯实退休生活的护城河,也不愿做好基层的退休保障,又何尝不是退税思维的遗毒?近年《财政预算案》的退税退差饷由一次性措施,在积非成是之下居然慢慢演变成“恒常化”的做法,上下交相贼,着实令人不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