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金】骗徒手法层出不穷 防骗教育已过时
骗案一宗都嫌多,更何况是讨论廿年,仍未有法律监管的“伦敦金”骗案?早前,一名八旬老翁遭有组织的伦敦金集团,骗去近六亿元款项。金额之大,重新唤起公众对伦敦金活动监管的关注。虽说买卖伦敦金并不一定违法,但个中或涉及诈骗,可谓防不胜防。
归根究柢,“伦敦金”一词能成为骗案的代名词,某程度上源于政府多年来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管治作风,未有相应的法例和监管制度,使骗徒能轻易利用人性的弱点,谋取私利。
日前(29/1),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在记招交代去年的治安情况。其中在投资骗案中,去年共有212宗(年比上升55%),金额高达约17亿元,而近半损失与伦敦金骗案有关,受害者人数更比前年大升八倍。
伦敦金是以伦敦为交收地点的现货黄金买卖合约。本港的伦敦金买卖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买卖规则基本上参考伦敦金市,采用场外交易,由买卖双方直接议价,一般不涉及实物交收。伦敦金以孖展买卖,杠杆效应极高,有机会损失所有本金,不适合一般投资者。
如立法会议员涂谨申在访问中提到,买卖伦敦金不一定违法,但骗徒会透过各种手法,骗取投资者金钱,故有不少案件牵涉诈骗。例如,骗徒大多都善于捉摸和利用人性的弱点,以利诱和色诱等伎俩,在社交网络四处结识异性,推销投资产品;又或是随机致电,寻找潜在的“猎物”,而那些“猎物”多数缺乏亲人照顾和关心、社交圈子狭窄的长者。这正正是容易受骗的目标群。
当骗徒成功诱使受害人开设投资户口后,骗徒起初或会给予受害人甜头,博取信任,诱使受害人加码投资,继而再说服受害人签署授权书(或要求交出网上投资户口的资料)。事成后,骗徒就会不问风险地藉频密交易来赚取佣金,而受害人的金钱也于短时间内全数蒸发。
当然,或有论者会认为受害者因贪婪或美色受骗,不值可怜。但反过来看,这同是因为港府多年来没有监管此等投资产品,及其销售手法,骗徒才会有机可乘,利用别人的信任,来骗取金钱。事实上,早在1998年,时任立法会议员李卓人已询问政府,有否计划制订法例加强监管伦敦金的买卖活动,惟前财经事务局局长许仕仁却表示,“⋯⋯正确的措施是致力提高公众对保护自己的警觉性,避免受欺诈及讹骗行为所伤害。这远比向一个行之有效,既有效能、又高效率的巿场实施无需要的监管为佳”。这可见当年港府仍未意识到“伦敦金”一词,竟会在多年后成为骗案的代名词。
到2011年底,随着伦敦金骗案的数字日增,时任立法会议员王国兴也曾提出动议,促请政府尽快研究立法规管伦敦金场外买卖活动,包括制定专门法规、设立法定监管机构、推出发牌制度、统一行业从业员的注册制度等措施,以保障投资者权益。尽管原议案获得通过,但过去七年多发生的大大小小骗案,仍未驱使港府有所行动,监管细则仍在“积极研究”阶段。
诚如消费者委员会指出,在本港现行的监管机制下,涉及现货黄金(包括伦敦金)的交易活动,并不受任何监管机构(包括证监会和金管局)约束,而是靠金银业贸易场自我监管。再者,并非只有金银业贸易场的行员,才可以从事现货金买卖,法例亦无规定黄金交易商须加入该场成为行员。因此发生纠纷时,投资者可能投诉无门,也难得到适当的保障。
虽然伦敦金骗局并非新鲜事,但骗徒手法层出不穷,即使防骗资讯早已广泛流传,其效用亦不及立法监管来得直接、有效。多年来伦敦金骗局时有听闻,当局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懒惰作风,正正让骗案的金额和受害人的数目,像雪球般愈滚愈大。廿年已过,港府已不能再以“提高公众对保护自己的警觉性”,来逃避立法监管责任。为今之计,港府必须及早立法,以发牌制度规管伦敦金交易,方可从源头打击这类骗财又骗情的金融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