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刑满重获自由 政府何时重建社会对法治的信心?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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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荫权周二(1月15日)刑满获释,彰显了香港社会的法治特色:“超然”如特首亦不可能在法律之上。
近年来“司法独立已死”、“法治已死”的批评,不无民粹意味,大多数对法庭的质疑均非理性。但不容争论的是,香港法治近年屡受批评,社会大众有感这核心价值日渐褪色。对此,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有责任重建市民对法治的信心。

曾荫权在2010年至2012年任行政长官期间,没有申报与雄涛股东黄楚标的租赁关系,亦没有申报受勋设计师何周礼为其单位室内设计。这是否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由控辩双方在庭上阐释、法官依法理引导、陪审团作出独立判断。

曾荫权罪成后服刑,但同时提出上诉。即使他当时明知赶不及在刑满前有结果,仍然希望法庭厘清数个法律问题,包括公职人员若不知悉相关行为违法,是否仍构成行为失当罪等。这除了关乎他个人荣辱,亦可望透过案例令法律原则更加清晰。

然而,曾荫权案及政坛近日风波反映出三个隐忧,是政府必须正视的。

前特首曾荫权于1月11日报称不适,送往玛丽医院的羁留病房留医,所以1月15日在医院获释,避过步出监狱的场面。(卢翊铭摄)

防贿条例 林郑零进展

第一,在于《防止贿赂条例》的局限。《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即公职人员收取报酬的规范,并不适用于行政长官。这个刑不上特首的问题,早在2012年李国能检讨报告中说得清楚,并认为正因为特首是“公仆之首”,第3条应该扩大适用范围至涵盖行政长官。

正如“01观点”曾经指出,检讨报告距今逾六年,政府当局仍未修订《防止贿赂条例》,林郑月娥只在施政报告中指出“尽快解决相关的宪制及法律问题”,政务司司长张建宗则一再重复“宪制地位特别”之说,令外界怀疑他们无心修例。

在曾荫权获释前,《香港01》向行政署查询修例进展,当局竟重弹老调,称修例涉及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须通盘考虑、审慎研究,希望尽快解决问题云云。既没有进展或时间表,亦未能合理解释为何一再拖延,难为社会接受。

(左起)法官张举能、李义、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法官马道立、大律师公会主席戴启思等人出席2019法律年度开启仪式。(卢翊铭摄)

律政司自毁检控原则?

第二,众所周知,律政司在2015年10月决定起诉曾荫权时,曾向海外御用大律师取得独立法律意见,避免予人偏袒的观感为律政司向来谨守的原则。但这个原则以至律政司的独立形象,目前正受到动摇。

前特首梁振英从澳大利亚企业UGL收取报酬,上月12日律政司宣布不作检控,虽经廉政公署详细调查,但作决定前并没有征询独立大律师的意见。律政司司长郑若骅面对传媒质询时,甚至表示“除非案件涉及律政司的同事,我们才会外判”,与律政司向来的“案件性质敏感”原则有重大出入。

律政司司长作为刑事检控决定的最高负责人,对于当局是否优待梁振英、律政司是否放宽了咨询惯例等问题,郑若骅至今未能给予社会有说服力的解释,表现令人失望。

更重要的是,律政司司长不只代表政府部门,更有责任维护公众利益、推广法治。郑若骅周一(1月14日)出席法律年度开幕礼致词时,第一句即明言“律政司捍卫法治不遗余力”,难免招来众议。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2019年1月出席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被问及梁振英UGL案时,冷冷抛下一句“不予置评”。(卢翊铭摄)

社会对律政司的信心危机

这关乎香港法治的第三个隐忧——社会对法治的信心。法治作为社会规范,必须为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共识,由大众认同以至维护。若然社会对法治及司法制度失去信心,不管律政司、特首或终审法院法官如何重申法治之重要,亦不足以补救。而不幸的是,香港已出现这个信心危机的苗头。

回看1997年以来,律政司曾经失信于人,特别是1998年胡仙案中,时任司长梁爱诗被指偏袒星岛集团主席兼大股东胡仙。但根据香港大学民意研究计划,社会对于法治的评价在2005年后维持在一定高水平,时间上与律政司易主黄仁龙相符。至近年的两任司长袁国强和郑若骅,社会评价反复下跌。至于郑若骅的个人民望亦创历任司长新低,净值负48个百分点。截至去年10月,法治评价在6.21的低水平,只怕经过梁振英UGL案后,情况将会更坏。

在中短期内,香港除了会有占中案的裁决及可能的上诉后续,还有涉及释法机制的一地两检案可能的上诉,甚至是同性婚姻等烫手山芋。若果郑若骅未能牵头重建社会对法治的信心,除了会赔上律政司的形象外,更会令香港社会在争拗中失去方寸,无益于前行。正如一句老话,“公义必须在众人面前得到彰显”,这是郑若骅在余下任期的最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