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个人前途尚为小事 完善机制方为香港法治之重
前行政长官梁振英的UGL案告一段落,事情值得社会关注。但关注之因并非他个人荣辱,而是要令香港的法治更加健全。
在法律机制方面,现届政府必须跟进《防止贿赂条例》修订,及完善政治敏感案件的检控程序;在政治道德方面,有意走进“热厨房”的社会精英亦应引以为鉴,从政须比白纸更白。
梁振英在出任行政长官前,与澳大利亚企业UGL达成不竞争协议,就任特首后收取折合约5,000万港元报酬。律政司周三(12月12日)发声明指出,认为起诉梁振英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会没有合理机会达致定罪,所以不作检控。
单就这一点而言,可以说是预期之内。防贿条例第9条的应用原则,在陈志云案已解释清楚。陈志云在任无线高层时出席其他活动并接受报酬,终审法院去年在终极裁判中指出,无线一来对此知情及不反对,二来陈志云的行为不损害无线利益,所以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在UGL案的声明中,指出“证据未能确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振英接受这些款项”,相信是沿袭一贯标准。
然而,一份文件的重点有时并非它提及甚么,而是它没有提及甚么。众所周知,规管公职人员收益的《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适用范围并不包括行政长官,所以律政司考虑检控的刑事条例只是第9条,而不包括第3条。同样是收取报酬,若果涉事的是其他公职人员,即使协议在上任前达成也好,已经有可能被检控第3条甚至有机会定罪。
《防止贿赂条例》拖延日久
《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刑不上特首的问题,早在2012年李国能检讨报告中说得清楚。检讨委员会考虑了政府提出的原因,即特首的宪制地位特别,难以如此规管,但认为这并非借口,反而是一个理由,要对“公仆之首”有至少相同严格的标准。检讨报告距今逾六年,政府当局仍未修订《防止贿赂条例》,林郑月娥只在施政报告中指出“尽快解决相关的宪制及法律问题”,政务司司长张建宗则一再重复“宪制地位特别”之说,令外界怀疑他们无心修例。
无可否认,将特首纳入刑事防贿条例,可能涉及政治风险。例如,行政长官在宪制上向中央政府问责,若然被起诉贿赂甚至罪成,到时该如何安排?但必须指出,第一,这只是政治因素,不应以此为由不完善法律;第二,即使目前,行政长官若然犯法,例如伤人,不见得有刑事豁免权,那么为何《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不能涵盖之?第三,不论中央政府或香港社会都要求特首廉洁奉公,没有理由要纵容一个贪污腐败的特首。
律政司交代欠详尽
回看律政司的声明,除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外,还提及梁振英收取报酬,及与立法会专责委员会委员周浩鼎串通,可能违反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但律政司认为,两者都不成立,所以不作检控。对于这一点,外界的质疑不无道理。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是一条普通法罪行,适用原则由案例而立。在冼锦华案中,香港法院已经订立罪成五个条件,即:
(1) 公职人员;
(2) 在担任公职期间或在与担任公职有关的情况下;
(3) 藉作为或不作为而故意作出不当行为,例如故意忽略或不履行其职责;
(4) 没有合理辩解或理由;
(5) 考虑到有关公职和任职者的责任、他们所促进的公共目标的重要性及偏离责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的失当行为属于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梁振英在任特首付间收取UGL报酬,明显(1)及(2)已经成立,但另外三个条件是否成立?律政司谨以没有申报规定为由,认为不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解释似乎过于简短。相比之下,2003年律政司决定不起诉时任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以长达17页声明交代原因,包括构成罪行的要素、当事人的解释、律政司的分析等。至于为甚么梁振英以特首身分介入立法会专责委员会的调查,也不构成行为失当,这份声明不足以说服社会大多数。
避嫌机制可改良
再者,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威力甚大,先后令曾荫权和许仕仁锒铛入狱。法院在许仕仁案清楚指出,被告在上任前收取报酬,足以削弱他就任政务司司长后的独立性。纵然案情不同,但考虑上述种种,社会难免担心律政司是否做到一视同仁,甚至以为检控与否带有政治目的。正如法治一个核心精神,公义必须在众人面前得到彰显,即使律政司的决定有法理基础,也应该更详细交代原因,以释公众疑虑。
毋庸置疑,对于前行政长官的检控考虑,相当政治敏感。目前香港的检控制度大体健全,由廉政公署作独立调查,调查结果由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覆检,最后交由律政司决定是否起诉。廉政公署的调查员向来以专业见称,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主席之位今年初由谭惠珠换成前审计署署长邓国斌,亦获社会公众认同。惟今次UGL案反映出,在政治敏感案件,律政司的决定有可能引起外界疑虑,当局有必要检讨现时机制,考虑凡涉及前政府高层的案件,都征询独立资深大律师的法律意见。这个措施亦符合律政司向来的寻求外援原则,即避免予人偏袒的观感。
最后,不能忘记从宏观的角度看,这些都只是法律规定,往往只是最低标准。正如当年律政司不起诉梁锦松,他仍因偷步买车而引咎辞职。梁振英的商业协议报酬,即使现在不再给他带来刑事责任,也不代表他没有任何政治或道德责任须开诚布公,让社会早悉其出任特首前的商业瓜葛。对于有意走进政府的社会贤达,不论是出任问责司局长或特首,梁振英的案例堪作警惕。尤其是香港这个商业社会,不少领袖和精英都来自商界,或最少有商界背景,他们应该全面申报利益及避免任何利益冲突之感,才能符合社会期望。一言以蔽之:从政须比白纸更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