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桢退休吁守护法治 社会须先抛弃成见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邓国桢上周退休,临别坦言香港法治不能只靠法官,还有赖社会营造有利氛围。
邓官的寄语引来不少回响,惟部份评论流于情绪化,陷入“黄丝”和“蓝丝”的不必要对立思维。如此看来,诚如邓国桢所言,香港须培养法治意识。
六年前,敢言的包致金法官从终院退下火线,留下一句“前所未见的暴风雨”,为人所议。六年过去,接替包致金的邓国桢亦将踏入72岁,退休改任非常任法官。在上周一(10月22日)的欢送仪式中,邓官发表临别赠言,虽没有包致金那般慷慨陈词,但当中好几段话却值得社会留意。
如果法官受到不公的抨击,请紧守立场并支持他们。可是,不要只因为某些事件才对他们表示支持。那并不足够,也可能已经太迟。大家应致力在社会上培养有利于法治的氛围。
近年,法庭的裁决常引来各方面的抨击,其中一个主因在于“政治案件”日多。此处的“政治案件”非指所谓的政治打压,而是指案发原委与政治冲突有关,而且涉及立场鲜明的政治人物。例如,2014年双学三子牵头占领公民广场,被控非法集结等罪名;在占领运动后,戴耀廷等九人被控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等罪名,案件下月审理。这些被告不论罪成与否,外界都容易认定法官有政治倾向:获释或判得轻,则为黄丝;罪成甚至重判,就是蓝丝。
毋庸置疑,法官亦是人,有些强调治安和秩序,有的则被视为作风开明。但法庭的裁决是带有个人偏见,抑或基于法律条文并合理应用,不可能单凭裁决结果而论之。以双学三子为例,案件早前上诉至终审法院,邓国桢等五名法官推翻上诉裁决,恢复原审刑罚,直接令黄之锋等人获释。不少香港人以“黄丝”和“蓝丝”简化事情,甚至有人形容法院“放生”;但判词依法理指出,终院认可上诉庭的惩戒新标准,只是不应套用在已发生的案件,亦不宜重审案情事实。
香港的后真相危机
当然,法官并非完美,不一定所有判决都合情合理,社会不可能盲目拥抱法院。但值得留意的是,邓官针对的是“不公的抨击”,公允与否正是关键所在;若然裁决不合法理,社会的确有权提出批评,甚至有责任匡正法治。只是要判断法院是否公道,却相当考验社会大众是否具备法律常识,明白法治理念。
可惜的是,香港不少人虽然将“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挂在口边,却会说出诸如“市民违宪”等缺乏常识的言论。另一方面,当愈来愈多人高呼“法治已死”,认定法庭已经依附权贵,只怕有如自毁长城,令社会不再认真看待司法公义,不排除终有一天预言自我实现,裁决的是非黑白、法院公道与否,都再没有人关心,陷入“后真相”危机。要“在社会上培养有利于法治的氛围”,香港的确要加把劲。
普通法同样可被用作欺压的工具。它是一种变化多端的权力,除非妥善地运用人权法加以适当控制,否则可被不当使用。
守护社会 应善用人权法
邓国桢身为法官,也不得不承认法律可以成为打压工具,亦即是俗称的恶法。但应对方法不一定是违法达义,或者徒喊“法治已死”的口号,弃守司法这一环。相反,邓官开出的药方——人权法,才是香港人应寻求的真正出路。
二战以降,人权法在全球发展日臻成熟,不但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不同的司法管辖区亦将人权法本地立法,包括香港的《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若有人认为政府打压自由,或法官裁决不公,就应该拿人权法的标准作衡量。
以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为例,事实上它不必然是一道恶法,正如欧美社会亦有国家安全法例。但香港社会往往诉诸情绪或立场先行,将二十三条直接等同恶法,令讨论失焦。既然国家安全是合理需要,基本法亦明文这立法责任,香港人应该理性讨论如何立法方合乎人权标准,保障公民及政治权利,不至出现文字狱等情况。对敏感议题抱有先入为主的成见,只会令社会耗于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