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察】《明报》解雇风波的反思

撰文: 香港01
出版:更新:

新闻从业者的工作是报道新闻,不是制造新闻,但《明报》似乎是例外。每当《明报》编辑部有重大人事变动,都引起公众广泛讨论甚至激烈反应。今次《明报》解雇执行总编辑姜国元,引申出一些关键问题和常遭误解的概念,很值得我们讨论和思考。

一众明报员工在明报工业大厦外墙贴上“不明不白”字句,要求公司交代突然辞退姜国元的原因。 (罗君豪摄)

一、 商业社会和媒体运作

是次《明报》解雇姜国元的事件,有人牵扯到打压新闻自由,亦有谓“巴拿马文件”的报道是导火线,而《明报》则说是要缩减开支。今日印刷媒体和传统报章的经营环境不断恶化,《明报》管理层的讲法并非完全缺乏商业理据支持,更何况不少同行都在裁员,却也没有引发这么大的争议。

不容否认的是,《明报》是一家商业机构,但它除了是企业,同时也是新闻媒体,而且是在香港市民心目中颇有公信力的媒体。既是媒体,《明报》编辑部的重要人事任命和去留,资方和管理层就不可以为所欲为,应要考虑读者反应与报纸的公信力会否受损。媒体的公信力一旦遭到质疑,挽回是非常困难的。而失去读者支持的媒体,一定不会是成功的商业运作。

其实,整个新闻界的运作,时刻都要作出抉择,前线记者采访回来的稿件,都需要经过采访主任、编辑、编辑主任,以至总编辑的层层审核。当中自然涉及主观的判断,也必然有不同意见。但一定要有一级级的权限,最后由总编辑负全责,因为他要承担报纸出版后的所有责任。至于老板和总编辑的关系,前者往往是通过后者来执行他的意志,很难想像他会找个立场相左的人。如果某一方觉得对方已经超过自己信念可接受的底线,在今天的商业社会,就只能主动解除雇佣关系。

纵观美国,无论ABC、CNN、FOX、《纽约时报》还是各种立场不同媒体,全是商业机构,但他们都坚持自己享有新闻自由,结果形成一种多元化的媒体生态,足见以企业形式经营媒体并非问题。若以舆论审判和群众方式施压,其实是挑战《明报》的商业性质,这种做法是否妥当,社会应该讨论。

二、何谓“公器”?

有些人对媒体作为“公器”存在一种误解,认为“公器”乃“公众拥有的器具”,供大家使用。按这样的逻辑,公众可以参与媒体的管理、运作和决策过程。这种解读显然有违编采独立和新闻自由。例如,我们都不可能同意公众有权决定一家媒体的社论写什么、如何写,也不可能认为公众有权决定媒体该采访谁、不采访谁;或者对媒体雇用谁和解雇谁有否决权。

媒体是“公器”的真正涵义,在于媒体的工作涉及公众利益,肩负让公众获得知情权的任务。因为公众只有获得充分的信息,才能充分参与公共事务,良好的公民社会建基于此。媒体一方面不该被权贵操控,同时也要提防被民意绑架。媒体的责任,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帮助公众监督政府,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这才是对“公器”的正确认识。因此我们才要强调媒体的独立性,包括独立于某些民粹的舆论。

三、什么是“第四权”?

有人认为媒体是继行政、立法、司法之后的“第四权”。但在任何情况下,媒体作为商营企业,都不应因为有钱而获得这样大的权力,这就要说清楚究竟什么是“第四权”,而且要说明媒体为何拥有此权力。

其实“第四权”不是“权”而是“责”,是指媒体的“责任”,就好像一家食品企业有责任坚持食品安全。基于这种责任的认识,人们要求媒体监督政府运作,迫使当权者说出真相,因为社会民主化程度增强,这种工作逐步被视为是三权之外的“第四权”。但是,“第四权”具体由谁来行使呢?是媒体老板?媒体主编?前线新闻工作者?专栏作家?任何人行使“第四权”时,又由谁来监督?这样的讨论并不多,人们更多是以一种意识形态来将它抽象化,各种解释应运而生,甚至有媒体以为自己手执此“权”而对任何事指手划脚,将“公器”变成“凶器”。

实际的情况是,将“第四权”交付予媒体是要反映市民大众对媒体的期望,要求新闻工作者时刻都要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将其当作“权力”是一种美丽的误解,当权者对媒体的尊重是基于媒体背后所代表的民意,而不是媒体与生俱来便拥有什么“第四权”。

四、谁来行使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香港人应该尽力捍卫的核心价值,正因如此,我们对社会事件是否涉及新闻自由所作的判断必须慎重,否则只会产生了“狼来了”的反效果。

更根本的问题是,新闻自由作为核心价值,究竟该由谁来行使呢?是个别作者和新闻工作者,还是新闻机构的老板?这又牵涉到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的分别。我们认为,言论自由是个人享有和公众应该拥抱的权利;但新闻自由,包括采访、报道和发放新闻的自由,以及不受外来势力干预的编辑自主,却应该由社会所有新闻机构集体行使,这才是行使新闻自由应有和最有效的方法。当然,新闻自由也包括市民的知情权得到充分尊重,拥有不受限制地接收新闻资讯的权利。

在一般和正常的情况下,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两者并无冲突,甚至相辅相成。今次《明报》事件,专栏作者以“开天窗”的方式表达不满,但他们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有没有想到《明报》作为新闻机构也有行使它的“新闻自由”的权利,包括“封天窗”的权利?两种自由如何做到相互尊重、并行不悖,是大家都应该思考的问题。

你想看更多精彩的深度文章吗?请购买今期《香港01》周报,或点击此处:成为我们的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