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林郑“收买”民主党? 政治捐献须监管
日前(20/3),特首林郑月娥出席民主党周年党庆,并捐出三万元赞助前立法会议员李华明高歌一曲《笑看风云》。社会对于特首捐献评价不一,有的认为林郑月娥能放下身段、释出善意,有助拉近政府与民主党之间的矛盾;有的则认为特首捐款政党是收买人心、“做坏手势”,并斥其处理手法有欠成熟。不过,回顾本港有关政治捐献的争辩,其根本问题在于监管法规滞后,才是今次造成风波的主因。
特首捐钱给政党 是“危险先例”还是人之常情?
新民党主席兼行会成员叶刘淑仪就上述一事,公开批判特首捐款给政党是“危险的前例”。她又认为,此举观感不佳,“好似买票”,令民主党或会在立法会内避重就轻,“闹少几句”。而民主党主席回应报章查询时,表示捐款并无附带条件,因此没有拒收理由,又强调民主党将继续监察和批判政府,不会因捐款而有所改变。
平情而论,观乎全世界的政党政治,政治捐献本为平常之事,争议之处在于资金来源及政党的透明度。须知道,政治捐献对于政党运作是必不可缺的一环。在外国,不论是民众、商人或是倡议团体等,都会透过捐献给心仪的政党,支持其运作及确保声音能在议会有充份代表。而美国全国步枪协会(NRA)就是此做法的“佼佼者”,透过捐献给共和党及议员,以支持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并借此希望在议会内能抵抗所有试图推行枪械管制的法案。
以本港落后的监管法规而言,叶刘淑仪的批评并非毫无道理。林郑月娥身为特区政府首长,其主要职责是要就政府所提出的法案,争取所有立法会议员支持和通过。尽管林郑月娥随后在社交网话贴图,并加上“大和解”标签,以表有意修补前朝政府所造成的行政和立法机关(特别是泛民)撕裂关系。但即使以私人名义捐献,亦会有利益冲突之嫌,予人以金钱收买人心的负面观感。
可是,叶刘淑仪的言论亦有双重标准。当被问及中联办曾捐字画给建制派政党,她就表示因中联办不受本港法例规管,故不便评论。事实上,港澳办主任张晓明亦曾在民建联筹款晚会上,捐出亲笔墨宝,并为民建联筹得千万经费,相比起民主党收取“区区”三万捐献,实属九牛一毛。但重要的不是捐献总额,而是捐献的背景和立场。虽然叶刘淑仪辩称中联办不受监管,但难道来自中方的捐献在议会内就无影响力吗?当然不是。
政治捐献须置于阳光下 以保选民知情权
诚如上述所指,政治捐献本为平常之事,问题是政府有无足够的法规,保障选民的知情权和公共利益。撇除今次事件,过往社会亦不只一次就政治捐献,引起法律诉讼和舆论关注。2014年,有人向廉政公署举报,指有泛民议员收取壹传媒主席黎智英及助手Mark Simon的政治捐献,或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虽廉署经过调查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提出检控件,令告一段落,但政府若有意彻底解决政治捐献的相关争议,就必须认真考虑订立政党法,让公众释除疑虑。
现在公众欲了解议员的选举捐献、财政赞助及个人财产等资料,可透过翻查立法会的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从而对于议员的背景和立场有更全面的认知。不过政党的运作就不受此限制约束。目前,本港的政党主要是受《公司条例》和《社团条例》监管,但两法皆未有对政党在社会独特的角色,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规范。
尽管政党法可能会要求披露政党的财政来源,令募捐难度增加,但从长远的民主政制来看,政党法可提升政党政治的发展。首先,政党法不只用于监察政党资金来源,亦能使政党组成背景更加公开透明,令影响议员立场的因素置于公众监察,提升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再者,政党法也有助提升行政机构的管治质素。在《行政长官选举条件》对行政长官的政党背景局限下,政党法能鼓励政党发展,有系统地培育政治人才和进行政策研究外,政府将来亦能考虑借以将政党纳入行政管治团队,提升政党在行政主导的管治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透过界定政党在行政管治体系的权责,分享部分行政权力,达致合作关系制度化,逐步向“执政联盟”的方向前进,解决特区政府认受性不足的问题。同时,政党法亦可理顺多年来,行政立法关系胶着的问题,令代议士的声音更有效地传到管治班子内。
从特首捐献民主党一事可见,本港目前有关政治捐献法规滞后,才会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相关争议。政治上,林郑月娥此举充其量只能说是形式上向民主党释出善意,但距离真正的“大和解”仍有一段距离。要修补与泛民政党的矛盾,顺理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关系,订立政党法来提升政党在议会和行政机构的功能,亦不失是一石二鸟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