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性工作是罪孽还是产业?立法规管是否可行选项?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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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姆斯特丹红灯区的街头上,自2007年开始伫立着一位婀娜的女性,她的名字叫Belle。Belle是荷兰性工作者的代表,亦是为了捍卫世界各地的性工作者而诞生的一尊铜像。

Belle是阿姆斯特丹红灯区内的一尊铜像,铜匾上写着“尊重世界各地的性工作者”。(网站Lonely Planet图片)

香港的街头没有显眼如Belle的性工作图腾,有的只是隐敝在盏盏桃红色霓虹灯唐楼内的性工作者,市井称为“鸡”,文雅一点叫凤姐,通称妓女,中国来的又叫“北姑”。紫藤办公室创办者严月莲就指出,性工作也分为夜总会、情色按摩(邪骨场)、一楼一凤等阶层;而援交、出租女友(PTGF)则不一定会自称为性工作者。诸类叫法,或多或少带有贬义,坊间有讨论认为要将她/他们统称为性工作者,正名是撇除社会对性工作者歧视的第一步,然而,正名并不足以解决这群性工作者面对的问题。

香港的性工作者隐藏在霓虹灯招牌的唐楼内,图为深水埗的“一楼一”。(资料图片/王君豪摄)

性工作者:社会的隐性族群

翻阅资料,港府并没有确实的性工作者数据,这个事实亦反映性工作者并未纳入政府规管,不受法例保障,性工作者在香港仍然是未被接受,也不会承认自我身分的一群。1993年《南华早报》有报道指出,香港共有20,000名性工作者, 不过国际特赦组织对此数据存有质疑,在2014年的报告中指出根据会面团体的统计,现时全港性工作者的数目约10,000人;紫藤则估计香港约有2,000个“一楼一”的单位被女性性工作者使用。

单就数字看来,性工作者只占全港人口的一丁点,性工作者似乎不足以影响大众社群的利益,既然如此,为何仍然要讨论?一切源于香港的人权法。人权法案第一条列出:“人人得享受人权法案所确认之权利,无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性工作者虽然只是香港人口中的小数,但与大众一样可享有人权权利,社会不应对这隐性族群的状况视而不见。

立法是保障,还是威吓?

现时与性工作者主要相关的法律是刑事法,目的是禁止,而非保障这群性工作者,由刑事法衍生的副作用便是令到性工作者难以寻求协助,更甚者会受到进一步剥削。在香港,一楼一本身并非犯法,不过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39条〈经营卖淫场所〉,经营两人以上,或者管理卖淫场所、为不道德目的或游荡而目的唆使他人则会触犯法律,例如一楼多凤,在香港是犯法。法例之间可见矛盾,如国际特赦组织的报告所言,性工作者的身分并不违法,但职业内的行为却违法,因而导致执法含混。

执法是如何定断?是由性服务开始已经犯法?还是有金钱交易才算犯法?如何避免再有警察以威吓形式“叫霸王鸡”?不论是紫藤、青鸟的报告,皆显示性工作者即使报案,被起诉,以至承受损害的一方往往是性工作者,有10%性工作者曾表示受过警员,或自称是警员的人威胁或勒索;或被警方以“食得咸鱼抵得渴”的理由而没有继续追查。同时,性工作者基于《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37条〈依靠他人卖淫收入为生〉,性工作者不能聘请保镖,加上一楼一的情况下,性工作者往往只能自救,并认为执法者未能保障自己,因此性工作者不论在立法、执法上都是受压的一群。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Rubin在〈Thinking Sex: Notes for a Radical Theory of Politics of Sexuality〉一文中指出,大部份相关的法律条文,除了强奸罪外,其实并没有将共识、强制性交两者区分——性交本身已是原罪。Rubin正正带出香港以安全套入罪的问题,安全套对性工作者而言是一个安全保障,不过在执法的时候却成为与“卖淫”及“经营卖淫埸所”拘捕、检控的环境证物,根据青鸟2014年的调查显示,有近3成的受访性工作者会因想降低被捕风险而减少使用安全套,或者完全不携有、藏有安全套。刑事法其实令性工作者需要承受更高风险,当安全套由保护变成威胁,社会更应反思法律究竟是为谁而立。

荷兰案例:规管性工作

在荷兰,性工作是合法的,首都阿姆斯特丹的红灯区更是有名的旅游景点。荷兰政府在1911年将经营获取利润的卖淫场所列为犯法,执法的效果却不大,一直存有形形式式的娼馆持续非法经营,当立法不能杜绝色情行业,荷兰政府决定转而纳入规管。自2000年开始,阿姆斯特丹的色情行业正式合法,性工作者从此变成正当的受雇或自雇人士,荷兰政府更可以从这个每年赚取6亿5千万欧元(约60亿港元)的庞大产业中获取税收。当性工作被视为一个职业,劳工法例进而保障工作权益,例如劳工假期、医疗保险、合约工时,以至失业救济金,都是避免性工作地下化的措施,性工作纳入规管的优势。

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的红灯区,是其中一个合法经营色情产业的地方。(资料图片/Getty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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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性工作者纳入规管,看似是宽松政策,实际上是同时抑制色情工业的发展。阿姆斯特丹市政府要求妓院草拟商业计划书,确保妓院的安全、卫生水平合乎标准,以及有适当监管。在性工作者的规管方面,市政府规定性工作者必须在荷兰商会登记,又将合法的性工作年龄提高至21岁,并要通过语文能力测试才可以成为合法的性工作者。政策一方面可以透过增加妓院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提高性工作者的入行门槛,透过怀柔措施间接打击市内的色情工业,以“整洁”城市。

荷兰在发展色情产业作为城市重要的经济来源的同时,香港社会却仍然停留在视而不见,执法威吓的层面,香港就性工作者的看待态度与讨论氛围上又是否已经落后于人?不论立法与否,社会应进一步认识性工作者现时面对的困境,持开放态度,探讨应否立法保障这群隐性的劳动阶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