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保障不足 变性跨性别人士被视作精神病
英国跨性别歧视问题有制度化倾向,那么香港的情况呢?我们访问到香港的跨性别人士Joanne(梁咏恩),她是跨性资源中心的主席,致力推动本地跨性别运动,自小就是“男儿身、女儿心”的她于2009年已接受变性手术。
回顾自身经验,她指出,无论是向中医还是西医、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求助,当她很肯定自己跨性别的身份并不是问题时,一般情况都不会遭受歧视,更不时感受到友善对待。只是有一次,在未变性之前,她曾经找一名心理学家,希望他写一封转介信,过程中他表达很多质疑及负面评价。但在她而言,这说不上歧视,只是社会有份造成的误解。当然,她也补充,她的个人经验并不代表所有跨性别人士,她也听闻过其他跨性别人士的负面经验。
更重要的是,她指出香港到目前为止仍未有为跨性别人士订立歧视法。到现时为止,有变性需要的跨性别人士仍被视为所谓“性别认同障碍”(Gender Identity Disorder),被列入《精神病学名册》,以致受《残疾歧视条例》保障。可是据她了解,面对歧视问题,有变性需要的跨性别人士很少动用这条法例,因为只要动用条例,就变相承认他们是“残疾人士”,忧虑一个法律案例的出现,就会为整个有变性需要的跨性别群体蒙上“污名”。但她认为,即使《残疾歧视条例》对这些跨性别人士不公平,仍会谨慎运用,只是同时会做足论述功夫,让社会知道政府应另行立法去保障他们。英国的医疗制度或许将跨性别人士病理化,但原来香港法律甚至将有需要变性的人士定性为精神病患者。
其实“跨性别”只是一个泛称,跨性别人士各有需要,有人会易服,有人需要变性。谈及变性,Joanne亦指变性人士所涉及的法律文件问题。她指出,变性人士有2张显示不同性别的有效法律文件,一张出世纸,另一张是身份证。在日常生活中,变性人士运用身份证上新的性别身份时,生活无太大困扰。可是,在法庭内,变性人士的性别身份就成为复杂的问题。2008年起发生的W小姐婚姻案就是例子。她本为男生,后来变性成为女生,申请与男友结婚而遭拒绝,因法庭判决是基于她出世纸的性别,是非变性后身份证上的性别。后来W小姐上诉终审法院得直,为变性人士的婚姻权踏出重要一步。可是,Joanne指出,婚姻条例的改变并不直接应用到其他法律条例,涉及性别身份的法例仍是模糊不清,她举例,一名成年男性原居民在变性后,或许就会失去丁权。
Joanne认为,跨性别人士在日常生活上未必面对严重的歧视问题,但在就业、医疗等方面仍有改善空间。跨性别人士宜避免首先将自己的身份问题化,有助解除社会对他们的误解。但在法制上,跨性别人士仍未得到充份保障,“性别认同障碍”被视为精神病,在各种法律权益上变性人的新身份亦有待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