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贾文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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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词是个好东西,希望每个人都能读。

资深传媒人(兼且是大学新闻系教授)陈景祥在报章说,“若无时间看冗长的法官判辞,‘摘要’是一条捷径,可助大家基本了解判决是什么一回事。”这是务实的做法。不过要分析判词、判断哪些部分最具争议,就不能只看摘要。对于立场新闻这样重要而且复杂的案件就更加如是。

举例来说,“新闻媒体查找出某政府要员有重大丑闻,把这则报道刊出明显对政府不利,甚至会引起憎恨政府。到底这是否属‘蓄意煽动’或‘罔顾煽动后果’?”首先,涉案文字或刊物是否具煽动意图(亦即是否煽动性),和发布人有没有犯罪意图(不管是蓄意煽动、罔顾煽动后果抑或其他),是两个问题。前者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后者是第10条。

无怪乎文章刊登才半天,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已经可以去信回应,表示“所有人(包括传媒)对政府提出的意见或批评只要是依法并基于事实,完全没有问题,这正受到文中引用的《刑事罪行条例》第9(2)条保障。法庭认为根据该条款,指出政府措施、宪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错误,目的在于矫正错误或缺点,并不构成煽动意图。”

局长没有详细解释。但照他的意思,即使披露某政府要员重大丑闻,而且明显对政府不利甚至会引起憎恨政府,但报道只要是基于事实,应该可以受《刑事罪行条例》第9(2)条保障。

这样问题就来了。先不说为什么第9(2)条保障的前题是言论必须基于事实(在判词第164段,法官郭伟健只抛下一句“本席认为第9(2)条明显并不适用于无客观事实基础、意图严重破坏中央或特区政府权威等的言论”),怎样才算是有“客观事实基础”,本来可以言人人殊。

翌日在同一份报章,另一名新闻学教授李立峰的文章说得好:“判辞提出的对‘立场新闻’所刊登文章的批评,其实往往是指它们没有考虑全面观点事实及过分诠释。惟怎样才算‘考虑全面’、什么才算‘过分诠释’,均难有清晰界线。时事评论本来就是就着一些事实,加以诠释、演绎,以成一家之言。”

如果觉得抽象,我们不妨借用昨天(9月4日)高等法院上诉庭审结的“头条新闻”案为例。这宗案件完全不涉及煽动罪,但就着2020年2月14日的节目内容有没有违反电视节目守则,却同样出现对何谓事实的讨论。

“医生呀,你唔够口罩就早啲出声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和“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逻,唔使行咇,将当值时暴露喺空气中嘅机会,减到近乎零呀”两句是否尽力确保真实资料准确无误(守则第9章1A)?是否尊重事实(守则第9章17b)?港台工会、通讯事务管理局和法庭意见各有不同。上诉庭尤其指出,港台认为警方的口罩“大把有得剩”和“取消徒步巡逻”乃反映当时公众的关注和情绪,不适合以是否真实准确的要求来衡量。

“头条新闻”案的判词又提到,讽刺时弊往往涉及夸张和扭曲事实。当然,即使是讽刺时弊,其言论自由也受到一定限制。但放回煽动罪的情况来看,在考虑是否受到《刑事罪行条例》第9(2)条的保障时,我们应该要求怎样的客观事实基础?过去法庭(包括上诉庭在谭得志案、法官郭伟健在“立场新闻”案)只指出,对政府的批评无论多么强烈、有力或尖锐都不构成煽动意图,但未曾直接触及夸张、讽刺等角度。假如时事评论、意见节目夸张和扭曲了事实,是否就等如毫无客观事实基础?以讽刺这种形式、体裁来显示政府犯错误,是否就不能够受第9(2)条保障?

陈景祥问“煽动罪划出了什么红线?”,并形容红线不清晰,令人担心堕入法网。如果阅读判词,不难发现红线现在已经很清晰——“苛政猛于武肺”不应说,“以言入罪、白色恐怖、滥捕滥告、未审先坐监”被界定为没有事实基础,属于引起憎恨的煽动言论。正如局长邓炳强所说,文章有没有煽动意图,法庭已在多宗案例作出清晰界定。只不过界线清晰是一回事,是否过严是另一回事。那些心有疑惑的人与其说是不知界线在哪,不如说是不明何以合理。这也是为什么李立峰的文章指出,“‘立场案’判辞对……时事评论的本质的理解,大抵跟很多新闻工作者和时事评论员的理解很不一样”。

法官是否“贴地”很难说,但局长对传媒的运作理应熟悉。勤于笔耕的邓炳强单是最近几个月,已经去信过《华盛顿邮报》、《彭博》、《纽约时报》和《华尔街日报》(《华尔街日报》去年他曾四度致函)。这次局长又再去信《明报》,认为“必须严正指出其误导之处,以正视听”,并表示非法的煽动言论和合法的建设批评已经清晰划分。但即使不是合法的建设批评,跟非法的煽动言论仍可以有一大段距离。写了这么多文章或信函以后,多了几多人因而明白和认同,或许值得纳入工作K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