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车牌注新闻用途获批 问会否涉虚假声明 职员:你向法官解释
香港电台节目《铿锵集》元朗7.21事件报道的编导蔡玉玲,涉查车辆登记资料时作虚假陈述,早前被控违反《道路交通条例》两罪。
记者到运输署牌照事务处了解,新闻用途查册应拣选声明中的哪一项,事务处主任只道“冇㗎啦”,着记者“觉得是哪个就剔”。问及剔错会否被控作虚假陈述,职员只称“到时你向法官解释”,但记者在申请表上选择剔上“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并写明因新闻活动而查册,最终依然获批。
大律师陆伟雄认为,手写上“新闻活动”用途,已可视作制造出新的第四选项,有理由相信运输署已被知会资料会作新闻用途,署方批出资料亦即批准有关用途。他又认为,署方长远应添加“其他”选项,以免市民误堕法网。
运输署职员:不剔选该三个用途就不查
现时向运输署查询车辆登记资料,需要声明查册目的,但申请表上可拣选“法律程序”、“买卖车辆”,及“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三个选项,当中无一与新闻有关。
记者到运输署辖下其中一个牌照事务处了解,事务处主任表明,查册人必须剔选申请表上提供的查册用途选项,不可手写加上额外的用途:“你不选,我们就不会帮你查。如果你要写(其他查册目的),我们也不会查。”
职员:正常目的查车牌不会被捕
记者后来表明身份,查询为进行新闻活动而查册,应选申请表上哪个用途选项,惟主任直言:“冇㗎啦,你觉得是哪个就剔。”即使记者提出剔错选项有机会被捕,及被控作出虚假陈述,主任只反问:“如果你是正常,以这些(列出的)目的来查车牌的话,怎么会被捕?那你要向法官解释,不是向我解释。”
记者最后于申请表上剔选“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并在旁手写注明“新闻活动”用途。递交申请表后等了廿多分钟,另一职员将记者叫到柜台作“温馨提示”:“我们重申,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只可作这(列出的)三个用途。”该职员强调,只是希望作出提醒,及后才向记者确认申请查询的车牌号码,进行查册程序,并于约十分钟后批出资料。
陆伟雄:注明新闻用途可构成抗辩理由
执业大律师陆伟雄认为,即使运输署在查册申请表上,只提供三个选项,但在当中作出选择的同时,在旁手写加上“新闻活动”用途,已可被视作制造出新的第四选项:“ (已注明新闻用途)不属瞒骗,我们有理由相信运输署已被知会资料会作新闻用途,而他们又批出资料,即是他们批准有关用途。”他强调,律政司握有是否作出检控的权力,但即使被控,获批的申请表上有手写的用途,已构成抗辩理由:“宁宁舍舍写在表格上,运输署不可说看不到,他有权不批申请的。”
运输署去年10月更改申请车辆登记细节证明书表格后,网上服务未留有位置,供申请人为查册用途加上额外附注,故陆伟雄认同,提交可加上手写说明的书面申请,是较安全的做法。不过,现时传媒进行调查报道时,大多使用网上查册服务。
陆强调运输署现时提供的三个选项,长远来说明显不足够,应如其他预印表格一样,加上“其他”选项,供查册人填上真正的用途:“每人的情况都不同。现时只有三个选项,而你们(记者)又以新闻活动为目的,很多人都会误堕法网,像蔡玉玲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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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报告:无赋权要求提供用途证明
《铿锵集》编导蔡玉玲,涉查车辆登记资料时作虚假陈述,早前被控违反《道路交通条例》两罪。根据《道路交通条例》,任何人为取得车牌证明书,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
不过,今年中申诉专员公署的调查报告指出,《道路交通(车辆登记及领牌)规例》并无授权运输署长以任何理由拒绝向申请人发出证明书,该署亦无法律赋予的权力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所述用途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