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村代表借路建丁屋 路权纠纷疑涉套丁 村代表:唔清楚
大埔芦慈田村出现通道路权纠纷,有村民指丁屋发展商借用其私人地皮作运送建筑物料,岂料多年后,通道成为丁屋屋苑居民及车辆出入通道,发展商甚至在地皮上起桥、设闸,事主大叹“一借无回头”。
记者发现涉事屋苑疑似套丁,发展商时任董事及股东,为芦慈田村村代表梁正光。他回复记者时否认霸地,又指自己只是负责投资,指该处发展的丁屋“都唔系我管理”,不清楚是否涉套丁。
发展局回复指,如有怀疑业权人或建屋牌照持有人作出虚假声明、以不诚实手法欺骗地政总署,署方会严肃跟进,或会转介执法部门调查。
沈太居住大埔芦慈田村多年,先夫为该村原居民,家族在该处持有多幅土地,多数出租或自用。沈太称,大埔乡事委员会芦慈田村现任非原居民代表梁正光及其家人,约于2006年开始计划在该村发展多幢丁屋。梁正光联络当年在英国定居的沈先生,询问暂借沈家的私人地,作运送丁屋建筑物料。沈太接受访问时指,先夫当时因邻里交情,不介意暂借地方作通道,因此马上答应,亦不曾收取租金。
建桥、落闸、铺水管
至2014年,沈先生回港时发现,发展商竟然在该地范围内建了一座桥,成为该处丁屋居民及车辆的主要出入通道。发展商还曾经在该地范围建了一道铁闸、铺设水管和电话线,作为丁屋屋苑设施。沈先生过身后,沈太成为唯一土地继承人。双方其后曾尝试在法庭协商。法庭判令发展商交出保证金,而沈太可收取该处丁屋居民每户每月800元的车辆出入费,和每年30元的行人出入费,准予他们在其私人地皮出入。
其后有丁屋住户因路权问题,与沈太发生肢体冲突,须上庭处理。住户称,发展商卖屋时承诺有路可出入屋苑范围,入住以来一直没有过路权问题,至2016年沈家开始追究,才发现该出入路段并非属于屋苑范围之内。住户又在庭上透露,交“过路费”数月后,发展商叫他们不用再缴纳,于是居民便不再缴交。
其后,发展商于2017年再入禀控告沈太及其家人,称他们违反多年前同意让予他人出入其私人地皮的口头承诺,要求法庭判强制令“开路”。
查册显示疑似套丁 村代表签署主要土地文件
路权纠纷外,记者翻查涉事屋苑的土地注册文件,发现怀疑套丁操作。文件显示,“科威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科威)于2006年,以交换业权形式,取得相关发展丁屋地皮的业权,其后将该地段分划成共六个分段,每个分段以低于市价20万港元出售予六名男丁,其中一名马姓男丁于2010年获发丁牌当日,签署遗嘱列明将可建丁屋的土地转让予梁正光,及后男丁于2012年过身,梁正光继承该土地。
六幢丁屋中,有四幢亦以授权书形式,将一切处理土地交易的权力授予梁正光。而男丁签署丁牌时,均由一名为“梁启贤”的人士签署作见证。梁正光及梁启贤先后是“科威”的核心人物,梁正光是公司成立时的三位董事之一,并有持三分一股权。至2017年,梁正光及其他股东将股权转让予梁启贤一人。而梁正光及梁启贤是堂兄弟关系。
丁屋每层200-650万出售 村代表声称其堂弟全权处理
丁屋建成后,便补地价以每层200至650万元不等,全部出售予其他人士,多名新业主又授权予梁正光一人签署大厦公契。当中,梁正光曾以“发展商”的名义签署文件,甚至其后建造桥梁及铁闸工程的单据上,亦写有梁的手机号码作联络资料。
梁正光曾在官司中声称,自己与另外两位科威公司的董事只是投资该丁屋发展计划,“我们纯粹将所有运作交予他(梁启贤)全权处理,除提供资金外,在(科威)并无任何角色”。
现时政策要求丁屋申请人必须为18岁以上新界原居民,并且同时要持有土地。所谓套丁,根据2016年的沙田套丁案,是“有地无权”的发展商,与“有权无地”的男丁合作,发展商表面上卖地给男丁,令男丁看来符合申请资格,但其实男丁不用付出金钱买地,然后申请丁屋,与发展商串谋诈骗政府。
村代表:“都唔系我管理” 发展局:如有怀疑会跟进
记者致电梁正光查询,他婉拒见面受访,指公司现已转让,而自己与另外两名科威公司原本的董事,只是负责投资的角色,并着记者向其唐弟查询详情:“都唔系我管理,我哋只系俾钱出嚟(发展屋苑)。”被指涉嫌霸地及疑涉套丁,他说对指控并不知情,又解释指,当年是自己首先联络沈先生商讨过路及建桥事宜,但只是获对方口头同意,所以沈先生过身后,再无凭证。
堂弟梁启贤对路权争执及疑涉套丁指控,就回应指:“我而家都冇乜理,交哂俾律师。”他又指若沈太不承认丈夫生前的口头承诺也没办法,又指:“等官判啰,边个赢咪赢、输咪输。”
地政总署回复查询时指,如有怀疑业权人或建屋牌照持有人作出虚假声明、以不诚实手法欺骗地政总署签发小型屋宇批约或违反保证条款的个案,署方会严肃跟进,或会转介执法部门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