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国珊村屋项目被追6百万案 原告爆计划实为“套丁” 指方是主脑
西贡区区议员方国珊,被指于20多年前透过持有的公司,与一名女地主签下合约,在对方的西贡大网仔兴建6栋村屋,女地主可获其中两栋,惟项目最终“烂尾”,只建得2栋房屋。女地主指方国珊等人违约,要求交还土地及赔偿约600万元,案件今(8日)在高等法院开审。女地主的律师在开案陈词时指,本案是典型“套丁”,并指项目发展计划时有一笔“丁屋合作费”,原告指该款项当中涉及购买“丁权”费用,直指方是幕后主脑。
原告为已故何淑明(女,下称何)的遗产执行人关雄盛,而本案有21名被告,除方国珊(下称方)和一间和她有关连的公司,另外18名被告均曾经或现时持有该地的男丁;地政总署署长亦是被告之一,由律政司代表应讯。
方原与陈秀雯潘芳芳合组公司
原告律师的开案陈词指,何于1995年与方、前艺人陈秀雯和潘芳芳合组的公司田宅行签订协议,计划在何持有的土地兴建6栋丁屋,何可以先挑选2栋,余下归田宅行所有。而田宅行负责申请和测量等,相关费用也由它支付。
协议定明要找人行使丁权
协议亦列明,田宅行需寻找他人行使丁权,然后何再把土地转至指定的人士名下。惟田宅行出现纠纷,之后并清盘,方以个人名义于2000年和何签订另一份协议,接手该项目。
方因项目迟未完成需赔偿
惟由于相关项目迟迟未能完成,何于2002年入禀区院控告对方。该案两年后和解,方需赔偿10万元,以及提供20万元保证金。若项目未完成,方需把土地交还予何。
原告指案件属典型“套丁”
原告指方的行为是典型的“套丁”,与丁屋政策原本目的不符,更指方是事件中的主脑。原告读出被告石伟文与发展商的协议,指涉案被告在协议中承认发展商才是真正拥有该土地,石伟文只以信托人身份持有该地。
指方涉以3至24万购丁权
原告又透露,方国珊指称就处理涉及项目的建筑费、行政费和“丁屋合作费”等,共花费约1200万元。原告指该笔“丁屋合作费”正是方国珊购买丁权的费用,而涉及文件显示,该费用介乎3至24万元。
原告又指方的抗辩理由中,否认相关项目为非法,方亦不是涉案土地的受托人。
案件编号:HCA 265/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