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韵僖|义务工作权与责、情与理的观察与思考

撰文: 彭韵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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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韵僖专栏

大家有没有做过义工的经验?义务工作是一个非常正向的概念,热心人士主动自愿地贡献个人时间和专业技能,为有需要的人士和社会提供无偿的服务,以协助建构一个以人为本、互助互爱的社会。作为义务工作发展局主席,笔者经常需进行大量义工招募工作,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在义工招募、义工服务对象、义工的义务及责任等各方面,均存不少挑战及迷思,就此跟大家分享一些观察和思考。

首先,义工进行的义务工作,是否一定要是他们的本行呢?根据笔者的观察,有些人愿意、有些却不愿意。举例说,找艺人或歌手做义工进行慈善表演或献唱,他们不一定愿意,原因是他们认为以其专长作出表演,是需要收取报酬,不能无偿地付出,否则会影响他们的收入。一名内地的著名男歌手便曾表示不会义唱,他的选择是把演唱的收益拨捐作慈善用途。

事实上,义工付出其专业技能贡献社会,例如发型师义助弱势人士理发、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等等,定能获得最大的义工效益,但部分人士忧虑义工服务会直接影响其收入。此等想法亦不难理解,对此笔者认为尊重和谅解,因此,在招募义工时,义工提供专业又或非专业的技能,我们均无任欢迎。

其次是,义工服务是否应只局限于向基层市民、弱势社群提供?如何界定他们是否有需要?是否必需进行资产审查?在本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范下,要求受助人提供资产资料以作审查,实际上甚难做到,除非有法律规管。举例说,法律援助署向缺乏经济能力人士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在法例规定下,受助人必需通过资产审查才能接受服务。然而,若专业人士例如律师、会计师、医生护士等提供专业义工服务时,要确定受助人是弱势社群有一定难度。因此,唯有在有限的资源上识别受助人的需要程度,提供义工服务。

另一个挑战是义工的义务和责任问题。不少专业界别、企业机构、又或是各院校或中小学等均会要求会员、员工或师生,参与不同性质的义务工作,那么便衍生出“硬性规定做义工是否真义工”的问题。义工的工作是出于自愿精神,强制性要求提供服务,可能会降低参与者的热情,亦可能会影响服务的质素,导致出现“为了做而做”、而并非“发自内心想做”的情况。

以美国为例,美国律师协会要求律师每年要提供一定时数的无偿公益法律服务,个别州份规定不同,有的是申请律师执照的必要条件之一、有的是续牌条件之一,这做法确实可确保专业人士有更多机会发挥专业所长,服务大众,但同时亦引发了不同问题,包括受助个案不足、服务被滥用等等。

此外,专业人士提供专业相关义工服务时,亦需秉持专业态度,提供具专业质素的服务,一旦在义务工作期间,出现专业失德、失误、例如医疗事故等情况,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专业责任,因此,专业义工的保险是必须的。

事实上,义工也如受薪员工般,面对个人受伤、意外责任、财物损失等风险,而不少国家或地区,均订立了针对义务工作的法例。其中国家国务院早于2017年通过《志愿服务条例》,对国内的义工、服务组织、义工服务、促进措施、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规范。香港没有法例规范,义务工作发展局于2011年制定了《香港义工约章》,阐明义务工作的精髓和价值,确立良好服务准则,及简述配合义务工作的服务环境。

义务工作是个人无私的奉献,有著伟大的情操,然而,理想跟现实总是存在一定差距。随著时代变迁,不同的服务对象有不一样的服务需求,企业或机构亦有其本身使命及理念,而参与服务的义工也会有不同的期望或要求。在权与责、情与理中间,委实存在不少灰色地带。如何善用义工这项社会资本,创建一个关怀互助、和谐共融的社会,把秉持爱与公义、人权与人性尊严等普世价值之义务工作精神得以彰显,管理者需要心思慎密地理解各方需求、并作出协调,才能找到最佳方案,令义工服务得以长久而健康的发展。

作者彭韵僖律师是义务工作发展局主席、宪法和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成员、香港律师会前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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