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党|推动香港低空经济发展:法律框架与跨境合作建议
来稿作者:张博涵
近期,笔者在各大社交平台上看到一则引起广泛关注的消息:山东济南市平阴县以9.24亿元公开出让低空经济30年特许经营权。虽然许多人看到其中的商业机会,但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中标单位竟是地方财政局。这一事实表明,低空经济的推动并非如某些人所想的那样简单地“卖天卖地”,而是响应国务院号召,落实低空经济的发展战略。此举不仅表明地方政府在积极响应国务院号召,也彰显了低空经济作为新兴产业的巨大潜力。
这一事件对香港而言,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如果香港仍然沿用传统的“卖地思维”来对待低空经济,可能会错失在全球航空和科技领域占据领先地位的机会。正如2024年政府施政报告第81、82条所提到的,低空经济将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政府将在此领域进行相应的政策布局和实施。在全球范围内,低空经济正迅速崛起,成为各国竞争的重要领域,香港若能抓住这一机遇,定能在全球航空和科技产业中占据一席之地。
深圳到珠海航线减少香港门槛
在低空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大湾区作为中国经济最具活力的地区之一,正面临着促进低空经济的重大机遇。特别是香港,作为国际化的金融中心与创新科技中心,具备独特的优势,能够成为低空经济的核心枢纽之一。在这一过程中,深圳至珠海的eVTOL“盛世龙”试飞成功为大湾区的低空经济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展示了跨城、跨海空中出行的潜力。香港本就地处大湾区,深圳到珠海航线的运营大大减少了香港入门低空经济的门槛,香港距离低空经济的落地实施在政策层面上,差的就是能够为这一行业提供有力支撑的法律框架和跨境合作机制。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低空经济作为新兴产业,具备显著的互联网效应和规模经济特征。互联网效应意味着随着低空经济产业链的不断发展,参与者数量的增加将能够大幅提升整体产业的效率和价值。具体而言,低空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无人机研发、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等领域的合作,将使得市场参与者之间能够通过技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整体执行效率。低空经济的技术创新和市场需求形成的正向循环,既能促进企业间的竞争,又能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规模经济则意味着,随着低空经济市场的逐步扩充套件,运营成本将大幅下降,技术与服务将变得更加普及和高效,从而形成进一步吸引资本和企业进入市场的良性循环。
因此,低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在政策、法规以及基础设施上的有效投入。政府的支持不仅能降低行业的进入门槛,还能通过构建适当的法律框架来减少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强投资者信心。例如,修订现有的航空法规、放宽无人机飞行限制以及降低技术研发门槛等,都能有效促进市场活跃度,吸引更多的创新企业进入这一领域。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引导,支持低空经济在应急救援、物流配送、空中旅游等具体应用场景的落地。随着政策的逐步完善和实施,低空经济的潜力将得到充分释放。
香港可善用资本、市场和法律优势
在这一过程中,跨境合作尤为关键。不同地区应当根据各自的资源禀赋、技术积累及产业结构优势进行分工与协作,以实现共同繁荣。在低空经济领域,香港具有独特的国际化金融和法律优势,而大湾区的其他城市,尤其是深圳和珠海,则在科技创新、制造业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具有突出优势。通过跨境合作,香港可以将自身的资本、市场和法律优势与大湾区其他城市的技术创新和生产能力相结合,共同推动低空经济的产业化程序。例如,香港可以通过资本市场支持低空经济相关企业的融资,同时参与空中交通互联网、无人机系统的规划与建设,而大湾区其他城市可以在低空飞行器的研发、制造和测试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和基础设施保障。两者的优势互补,将形成一个高效协同的产业生态系统。
低空经济的核心在于空域的有效管理。内地在低空空域管理方面已进行了诸多探索,明确低空空域归国家所有并由国家统一管理。内地的相关法律,如《民用航空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控制,确保空域资源的合理使用。与此同时,《低空空域管理办法》规定了低空空域的使用管理原则和具体要求,明确了低空空域的划分、审批以及安全管理措施。因此,香港应根据大湾区的整体发展需求,在现有《民用航空条例》(Cap. 448)的基础上增加相关条款,对低空空域的管理标准进行细化,明确哪些区域允许低空飞行、飞行的高度限制等。例如,可以通过修订或新增条文,明确低空飞行的具体区域和飞行高度上限,以确保香港的低空飞行活动符合国家和区域空域资源管理的要求。
在空中安全方面,香港应关注《空中安全条例》(Cap. 446)第12条,保障低空飞行器的执行安全。为了确保香港低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香港可以在现有空中安全法规的基础上新增条款,明确低空飞行器的安全执行标准,确保这些新型飞行器的使用不影响空中交通的整体安全。
在跨境合作方面,香港可以通过与其他大湾区城市的深度合作,共同探索低空飞行器的跨境运营和发展。例如,在深圳至珠海的eVTOL航线试飞成功的基础上,香港可以与内地合作建设跨境低空飞行通道,并通过修改现有的《航空交通管理条例》(Cap. 448A)第8条和第9条,例如第8条应明确低空飞行器的跨境飞行需要通过香港民航处与内地相关部门的协同简化审批,申请者提供飞行计划,并确保符合两地安全标准;第9条可提出技术要求与执行标准,如飞行器的通讯系统、自动控制能力等,并要求跨境航线的开设必须经过技术审核和飞行员资质认证。通过明确低空飞行器的跨境执行标准和简化审批程序,为低空经济的跨境合作提供法律保障。
推动香港成为全球低空经济枢纽
从全球视野来看,低空经济作为未来全球竞争的重要领域,已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香港若能够顺应这一趋势,合理调整政策、最佳化法律环境,并与大湾区其他城市开展深度合作,将能在全球低空经济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推动香港成为全球低空经济的枢纽。
“机会是一个肆意的走来者,若你不抓住它,它便悄然溜走。”(Fortune and opportunity are like a single fleeting moment, pass by and are gone.)。机会往往是在最不经意间悄然而至,若不及时抓住,它便会悄悄溜走,难以再度寻回。在全球低空经济快速崛起的今天,这一机遇对于香港而言尤为关键。低空经济不仅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产业机遇,更是香港发展创新科技、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因此,香港必须抓住这一历史性的契机,采取更加积极和务实的举措,调整政策、最佳化法律框架,并加强与大湾区其他城市的紧密合作。通过政府的领导与有效实施,这些政策不仅能为低空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还能为香港在这一领域中奠定基础,使其在未来的全球低空经济中占据核心枢纽地位,成为全球低空经济的重要竞争者。机会稍纵即逝,香港必须以实际行动迎接这一挑战,确保在未来的竞争中脱颖而出,成为全球低空经济的领航者。
作者张博涵是紫荆党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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