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同志公务员获判胜诉 就是平权的胜利?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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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性入境事务主任,与其男伴在新西兰结婚后,由于不获港府批准享有已婚公务员的福利,于是提出司法覆核,获高等法院裁定胜诉。虽然有同志组织认为今次是香港同志平权的一次胜利,惟法院的判决实有一些令人难以理解的法理疑问,港府应积极考虑上诉。同性恋平权在原则上虽值得支持,但背后实涉及复杂的价值观与法律纠结,不宜轻率而为。

申请人梁镇罡为争取同性平权而入禀司法覆核。(资料图片)

提出今次司法覆核的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梁镇罡,他与其同性伴侣Scott Paul Adams在2014年4月在新西兰正式注册结婚后,向港府申请已婚公务员的福利,却不得要领,最终他申请司法覆核。

平权值得支持 判决却应商榷

首先要强调的是,香港作为一个现代化、文明、多元的社会,对于同性恋者应予尊重,同志平权在原则上亦值得支持。但对于有同志组织认为,今次判决是同志平权的一次胜利,这个说法值得商榷,因为今次法院的判决,有两个令不少市民难以理解的法律观点。

法院一胜一败的判决,出现公务员事务局要承认同性婚姻关系、税局却可否定,两个南辕北辙的处理办法。与其说是次裁决为同志平权迈进一步,不如说法院的决定带来更多疑问。(资料图片)

其一,判决并非全面的胜诉。其实今次诉讼涉及两项事宜,法官虽指,若政府因为申请人的性取向,而不能获得已婚公务员及其配偶的福利,例如医疗及牙科福利等,是属于歧视;但与此同时,申请者提出覆核同性婚姻未获税局准许两人以婚姻关系合并报税的问题,法院却裁定申请人败诉,指《税务条例》指明婚姻是一夫一妻。

这一胜一败的判决,结果就出现公务员事务局要承认其同性婚姻关系、税局却可否定其同性婚姻关系,两个南辕北辙的处理办法。与其说是次裁决为同志平权迈进一步,不如说法院的决定为此带来更多疑问。

覆核一胜一败 法律权威何在?

其二,香港法律可随意被凌驾?申请人与其同性伴侣在新西兰结婚,虽然当地承认同性婚姻,但香港却尚未就此立法,理论上,同性婚姻关系在香港并不合法、关系不被法律承认,但为何在今次判决中,本港法院似乎认为,外国的婚姻法,竟可凌驾于香港的婚姻法,更要香港政府相当程度承认其法律地位?

要知全球各国的婚姻法,其实相当多样化,除了有国家允许同志婚姻,亦有一些奉行伊斯兰律法的国家,容许一夫多妻的婚姻,甚至有部分国家对结婚年龄的限制极宽松,甚或没有最低成婚年龄的明文限制。若按今次法院判决,港府是否要对这些获外国政府认可、但不符香港法例的婚姻关系,同样要一律予以承认?如此又将香港法律的庄严、权威置于何地?

若按今次法院判决,港府是否要对这些获外国政府认可、但不符香港法例的婚姻关系,同样要一律予以承认?(资料图片)

港府若要上诉 助释两大疑团

在今次判决后,公务员事务局表示,会与律政司详细研究判词,再作适当的跟进。在上述两大疑问之下,若港府最终选择上诉,以厘清当中的法律观点,特别是为何香港婚姻法俨如被外国的婚姻法凌驾的问题,实在可以理解,甚至可以说得上是必须。

事实上,同志平权虽然是一个正确的方向,但如何落实,却必须从详计议,甚至可说是欲速则不达,因背后涉及了极其复杂的社会价值观与法律观点的纠结,如果操之过急,不但令同志平权因快得慢,更可能徒添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就如在同志平权、同性婚姻议题上走得较香港前的台湾,台湾社会普遍认为同性伴侣应当获得等同一夫一妻婚姻关系的权利,但台湾当局拟透过专项立法,以确定同性伴侣权利的时候,却有一些自以为更“先进”的同志组织,却视专项立法是“歧视”同志之举,要求当局全面修改民法,以示法律同性与异性伴侣“一视同仁”。

保障同志权利 修例不宜妄动

但是,这个主张不但涉及数十条民法的大规模修改,更极可能牵连家事法、刑法、人工生殖法、保障儿童及少年权益法、国籍法等等的大批法律,作出极为繁复的修改,不但旷日费时,更令一些原来持中立态度的民众,担心有关的民法修订会撤底打破本来由法律保障的传统人伦价值观。结果所谓的“专法派”、“民法派”之争,不但掀起台湾社会的激烈争议、对立,更令同志平权立法一拖再拖。

其实同志平权,在全球多国都极易掀起争议,就如一向被视为非常开放的法国,亦多次爆发大规模的反同婚示威。而相比台湾,香港社会对同志议题的取态普遍较为保守,争取同志权益者,应该再耐心地争取公众理解,并多参考外国经验与教训,切忌急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