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册限制应与私隐条例一同进步
港台编导蔡玉玲就前年车牌查册时作虚假陈述一案定罪上诉被拒,高等法院法官跟原审一样认同蔡玉玲查册是“本着良好的动机”,只是她在申请表格上曾经声明目的是为了“交通及运输”用途,而非实际的侦查和报道用途,所以属于干犯《道路交通条例》规定“任何人为着取得本条例下的任何……证明书、证书或其他文件……明知而作出在要项上虚假的陈述,即属犯罪”。
早在蔡玉玲被定罪前后,就有本地传媒尝试再次向运输署申请车牌查册,然而该署拒绝受理不完整或删改过的申请表格,也没有解释新闻工作者如何能够合法填写表格。即使记者改为援引《公开资料守则》提出索取资料要求,也被引导回去使用既有申请表格。涉事传媒于是向申诉专员公署就前述事件作出投诉,今年3月调查结果认为投诉“不成立但有其他缺失”。
行政程序有碍合法取览
在回应调查的过程里,运输署多番强调其行政要求并无实质改变。申诉专员公署则称运输署的表述“与该署以往的公开立场及社会大众对申请证明书的认知有别”,又指该署“模棱两可的答案确实令投诉人无所适从”、“做法未达良好行政的要求”,没有做到“帮助市民大众避免在资讯不足的情况下误堕法网”的责任,故此建议完善该表格设计和提供更多实质例子。
尽管运输署半年前已经表示接纳建议,可是申请表格至今依旧维持原样,并未见积极解决新闻工作者与其他市民遇到的困难。事实上除了运输署之外,接连收紧查册安排的土地注册处与公司注册处情况亦系如此,譬如后者上月下旬开始亦实施第二阶段的新查册安排,禁止包括新闻记者在内的公众人士查阅董事索引所载通常住址及完整身份识别号码,可是它们在增加查册服务限制、加入各种声明或确认陈述要求的同时,却未见正面回应社会对于违法风险的疑虑,清楚说明市民如何能够确保自己作出合法查询。
正常查阅不同起底罪行
更加重要的是,当局近年往往以保护私隐、阻止“起底”等理由来解释它们一系列行政措施,不过随着去年底《2021年个人资料(私隐)(修订)条例》的通过,本港法例已经订立遏止“起底”行为罪名,甚至赋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作出刑事调查、检控及要求停止披露的权力。其他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应该检视现有限制是否仍有必要,尤其要避免障碍正常查阅资料。
特别对新闻工作者来说,《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明明一直以来都规定第三保障资料原则(即“如无有关的资料当事人的订明同意,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并不适用于他们相信“发表及播放该资料……符合公众利益”的场合。纵使当局毋须因此容许相关业者任意索取个人资料,但也肯定不当借着申请表格排除选项一类方式来为他们制造犯法陷阱,否则便跟条例精神有所悖离。
今次高院法官判词表示“随着时代的变迁、人权意识的进步及法律框架的演化,以往被视为容许的及大众可接受的事情,现在未必一样”,同时亦指“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政府应该尽力方便公众,并提高施政的透明度……也认同资讯流通和新闻自由对一个开放及民主社会的重要性”。为避免资料遭到不法人士进行“起底”等滥用,管治者自然得运用手中行政权力加设各种限制,但若它们反过来影响到守法良民,又或者跟其他并行措施、法规重叠以至冲突的话,那似乎就是时候去检视应否修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