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电检条例 探索香港空间
政府周二(24日)宣布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电影检查(修订)条例草案》,透过改变电影检查制度,以履行《香港国安法》规定下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其实电影审查制度一直存在,因应国安需要而修例也是意料之内,惟商经局局长邱腾华的解释却给业界带来一些疑团。
按现行制度,任何拟于本地上映的影片,均须交由获政府官员担任的电影检查监督以根据《电影检查条例》处理。该监督会委派检查员和可委派电影检查顾问小组成员,与检查员一起观看有关影片,并就上映决定及其级别向检查员提供意见。检查员在顾问的协助下核准影片并为影片评级,随后该监督向送呈影片者发出核准证明书。如果发行人对审核监督或检查员的决定有不满,可向审核委员会(电影检查)上诉。
电检要因时制宜
1994年前港英政府有政治审查电影内容的权力,废除后的审查制度主要处理色情、暴力等内容。但随近年香港社会丕变,政府在今年6月已经发出行政指令,规定检查员应顾及其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活动的职责,可以认为电影不宜上映。从这角度看,今次修订可谓更进一步。
然而,修订内容规定检查员“须考虑影片的上映是否会不利于国家安全”,用字较现行指令的“危害”更要宽阔。邱腾华回应两者意思一样,但既然一样,为何不沿用“危害”?如果用“不利于”是更严格的电影检查,局长应明确向业界说明情况。
第二,政府在涉及国安的范畴上,取消向审核委员会上诉的渠道。邱腾华指国安可能超越审核委员会的范围,委员会亦未必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处理,发行人可由司法覆核推翻决定。诠释电影有一定的主观元素,上诉机制避免误会或错误解读,而令电影制作承受不必要改动。局长提到的司法覆核或牵涉大额律师费和时间,不利小本电影申诉。
政府或许担忧委员会处理不当,但政务司司长是守门员,有权抽起电影,因此政府可考虑保留由委员会处理上诉个案。退一步说,若果委员会不宜处理上诉,由政务司司长来处理上诉又是否可行?
另外包括来自社会各界近300位电影检查顾问小组成员,在涉及国安议题上的电影检查有没有角色,以及商经局延长影片审查的期限若没有上限,会否令影片投资者回笼无望?这些业界的关注,商经局都应该回应。
善用一国两制的创作空间
政府有责任在提交法案去立法会时,厘清疑虑。香港电影工作者总会发言人田启文表示,业界最担心在制作过程中误堕法网,只能见步行步。但其实《香港国安法》对港人是新事物,对电影业界亦然,现阶段当然有不少忧虑。在修例的过程中了解彼此关注,在修例后透过沟通厘清问题,香港的电影业仍然大有空间蓬勃发展。
在6月行政指令推出后,电检处已向涉及反对《逃犯条例》修订风波的短片《执屋》提出删剪情节和更换片名,最后因为双方未达共识,电影未获上映许可。期盼这只是个别例子,日后政府能与电影制作人持续沟通,从实践中绘出双方接受的香港电影尺度,令更多电影在港上映。这个尺度应该既能符合“一国”原则,同时能彰显“两制”带来的宽容空间。